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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受定期检验工作指南 引言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以下简称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001 一009,以下简称 SG7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 一 009,以下简称TSGT500)、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制定,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受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桂林市区内的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本指南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2术语 2.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或者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以下简称”电梯”)。 2.使用单位: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2.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以下简称“维保”)。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2.4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组织(以下简称“维保单位”)。 2.5 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 SG701 的要求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使用要求 .1 总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维保单位应当根据TGTO01 的要求制定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自检。并将人员名单报送桂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维保单位应当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电梯年度自检报告报送桂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32 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要求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用人员证(培训机构信息见附录l)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3. 规章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l)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3)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5)定期报检制度;(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7)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9)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3.4使用登记 34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见附录l)办理使用登记。3.42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4.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4 电梯停用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 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3.5 维保 3.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 00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的技术要求,组织电梯的维保。3.2 电梯必须由具有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必须与维保单位签订有效的维保合同。 3.3 维保单位应当按照 TSG T5001等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并做好维保记录。此外,每年度还应当至少进行 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的内容不得少于 SG T01和TSG T7O01的规定。自行检查结束后,维保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3. 定期检验 3.6.1 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年( 34.3、.4. 所述情况除外)。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6.2 对于因自然灾害、设备事故而使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 TG O01 中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则应当按照SG 7O0中关于监督检验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3.6.3 如果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实名的电梯故障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3.7安全技术档案 3.7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l)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37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l)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并应做好记录、存档; (2)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 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3)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4 接受定期检验的要点定期检验的基本流程是:检验申请检验准备现场检验问题处理(如果有)复检(如果有)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标志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接受检验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4.1 检验方式4.11 检验人员采用的检验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实物检验等。1.2检验项目分为两类,检验方式分别如下: (l) 类项目,检验人员按照 TSG TO 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C 类项目,检验人员按照 TG701 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并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监检人员按照 TSG T70l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检验项目的具体分类见TSG T01 。 4.2 检验申请 21 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1个月,向桂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其相关信息见附录l)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4.2申请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缴纳定期检验费用。43 检验准备4.1 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将本单位的电梯年度定期检验计划通知维保单位。现场检验时,维保单位必须到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4.32 维保单位应当按照 .5.3 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前对待检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4.33对于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对限速器动作速度进行校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单位应当出具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4.3.4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待检电梯现场(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候梯厅、通向上述地点的通道等)整洁,没有与电梯无关的物品和设备。4.35 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4.4 现场检验检验人员按照TSG T7001 等文件的规定实施现场检验。现场检验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人员告知本单位的具体安全管理规定。4.4.1 资料审查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l)作业人员证件(见 3) ; (2)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见 . ) ;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见.5.) ; (4)安全技术档案(见 37.1 ) ; (5)待检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见 .3.2 ) ; 上述(5)项资料(如系复印件应当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宜在申请检验时提交,最迟应当在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之前提交。该项资料检验机构将留档保存。 4.4.2 设备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现场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监护工作。维保单位应当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维保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备查。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例如:检验过程中停电等)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例如:试验时主要安全部件失效等)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按照 . 5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5问题处理45.1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问题,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或者中止检验后,向使用单位或/和维保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使用单位或和维保单位的接受人应当在核实 通知书 所述内容后,在通知书上签收确认。 (l)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或者报告有缺陷(如:记录内容不完整、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维保人员未取证等) ;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维保单位自检能力时;()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例如;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标志;未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未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及其急修、投诉电话;等等);(5)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中止检验时(见44.2 )。52受检设备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项),以及存在 .5. (1)、()、(4)项所述问题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当针对 通知书所述问题进行整改(对于确属无法整改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签署了相应意见的 通知书 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反馈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将根据情况,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4.如果通知书表明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通知书 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签署了相应意见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反馈给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有关复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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