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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租赁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签订地点:合同履行地: 承租方: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及责任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类型、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 1.出租方将牌汽车辆,车辆号牌,从年月日时起租赁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租赁期共年月日小时。 2.车辆天天租金元,天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元,超时部份每小时租金元,超出6小时妈以一天计算。 3.车辆每月租金_元,每月(按30天计算如使用不够30天按30天结算)行驶不得超过8000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_元,超出月天数按天天租金_元。 4.承租方接收租凭车辆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使用车辆天数的全额租金。 5.承租方接收租赁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付押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预付的押金在车辆归还时可抵扣违章押金2000至3000元,违约金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由承租方应承当的其它费用。 6.承租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日期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二天未交付租金的视为违约。 第二条出租方权利和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需各种证照,规费缴讫齐全有效并符合我国法规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各项规定。 2.应在本合同签订完成及收到承租方足额租金与押金后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 3.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状况实施监督并在以下任一状况发生时随时随地收回被租车辆,将不予退还押金,并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3)承租方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承租方未通过出租方书面许可并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三日。 4.应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协助承租方处理其因使用承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 5.出租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星期后且未收到任何的交通处罚单的状况下才退还违章保证金。 6.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方不积配合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旦涉及到扣分、罚款等处罚的,出租方将有权不予退还违章保证金。 第三条承租方权利和责任 1.有权选择欲租车辆和决定性签订本合同。 2.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时内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3.对承租车辆前已存在的车辆操作和责任不承当修理和赔偿义务。 4.承当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料费、过路费和过桥费、停车和保管费、违章处置金等费用。 5.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违法、违规、违章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或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当,同时,还应承当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签订本合同后,承租方假设将承租车辆交与第三方使用,必需承当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责任及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承租方假设遗失所租车辆的证照,应承当补办费用人民币1000元。 8.如必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意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假设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二天(含二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20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仍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报案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当。 9.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由承租方承当一切责任。 第四条租赁车辆修理、保险及损伤赔偿条款 1.如无其他约定,出租方应承当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并负责车辆按期检审。 2.承租方承租期间超过一个月,应在承租车辆每使用5000公里或车辆检审期,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审,承租方不按要求进行保养或检审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当。 3.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开时租赁车辆交检表为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正确使用所租车辆,在天天使用车辆时应例行检查水、气、油等状况,行驶中注意相关仪表指示,假设车辆出现异常,故障应检查排除或停用并通知出租方共同解决,未通过出租方许可,不得自行修理,否则由于操作不当或擅自修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当。 4.出租方在租赁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的,承租方必需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免赔部分与车辆折旧费,车辆加速折旧费相当于事故车辆核定修理费的30%,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则所有事故损失及相关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当。 5.以上状况下,造成车辆停驶修理的,修车时间按租车时间计费,由承租方承当车辆停驶费。 6.除不可抗力外,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所租车辆假设发生被盗、被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前,承租方必需在一个月内赔偿出租方车辆损失,车辆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车辆购买价(含量购置税费)扣除使用年限折旧费,在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后,承租方有权获得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款项。 第五条担保人条款 1.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应提供身份资料、担保凭证,经出租方考查同意后,担保人须签字认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担保责任。 2.担保人就承租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任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都应向另一方付合同未履行的部份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当自身损失部分。 2.本合同履行中假设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需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附件一:承租方须知 1.承租方必需是法人或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2.承租方必需出示自己的身份,法人证实或相关产权证实,同时承租方指定的驾驶员应出示驾驶证,出租方有权办理相关核查手续。 3.承租方指定驾驶员应已掌握车辆操作和驾驶技能,出租方一般不作驾驶操作介绍指导。 4.承租方只能在云南省界内使用所租车辆,如必需超出,必需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否则,承租方承当相关一切责任,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车辆租期以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租期超过6小时即以一天计算,不够一天的按小时计算,则每小时加收租金的10%,以此类推,月租按30天一个租赁月。 6.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车辆作为教练车或进行场地、极限测试及破坏性驾驶,否则须承当相应责任并交付出租方5000元的违约金。 7.承租方不得拆换承租车辆上的设备零件或更改车辆仪表读数与出厂标记,否则将交付出租方2000-9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8.承租方使用的燃料必需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需使用93#及以上标号的无铅汽油,否则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承租人负责。 9.承租方应自己仔细阅读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并完全理解。(注:保险公司报案 区号+) 费用结算单 出租方(签字盖章):承租方(签字盖章):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指定驾驶员:地址: 法定代表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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