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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作者:冠军律师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抚育费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可看出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基本原则:1、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2、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必要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为原则。3、在确定负担子女抚育费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确定协议优先原则。(冠军律师)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的具体数额和内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一般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而言,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收的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应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子女长期患病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注意:1、这里所说的月总收入,是指一个人一个月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总数。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以及其它补贴等。但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完全属于职工个人的不应计算在内。2、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3、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冠军律师)三、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采取两种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这是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般方式,一般以月、年为支付的时间单位。有固定收入的,但每月有相当收入的,应当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另一种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这种方式是按月或年应付的抚育费数额乘以应抚养的年限,计算总数,一次给付完毕。注意: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用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抚养方应为子女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子女生活教育之外。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一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子女已经参加劳动,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或者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则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冠军律师)五、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一)抚养费增加的情形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注意: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二)抚养费的减免的情形 对于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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