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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申办须知一、工资性补贴方法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二、工资性补贴的岗位范围及对象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予以工资性补贴:1、保洁岗位: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等工作。2、保绿岗位: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3、保安岗位:为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公共场所提供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4、停车场管理岗位:城市各免费或低收费停车场维护管理秩序的工作。三、工资性补贴申办程序和支付办法(一)工资性补贴资金从市、区再就业资金支付。自发文之日起,对用人单位招收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工资性补贴实行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招收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工资性补贴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复印件);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3、填报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4、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5、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及其支付工资的凭证;6、经同级就业服务、社保机构确认的“职工花名册”;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8、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三)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补贴转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四)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工资性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工资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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