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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201155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gxdrc。gov。cn201104-29来源: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序号工程概(预)算M(万元)施工图审查收取勘察设计费的(%)15000以下6.525000M100006310000M300005430000M800004580000M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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