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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跨国公司国际税收风险13个控制要点和管理举措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际税改已进入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和税收透明度的急剧增强对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税务机关的管理都带来极大挑战。江苏省国税局在发布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的基础上,又发布了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结合国际税收规则的新变化,建议跨国企业从13个方面防范税收风险。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BEPS报告提出,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国际权威机构多年的调查表明,跨境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是跨国公司面临的最主要税收风险。G20税改大大提高了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逃避税的关注,降低跨境税收风险不仅关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而且关乎企业社会道德和形象。建议(1)将跨境交易税收风险控制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统筹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2)涉及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定价、跨境业务重组、离岸架构设计等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集体讨论决策;(3)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并不因此改变企业对涉税行为法律责任和后果的承担。充分考虑中国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BEPS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地域特殊因素是可比性分析要素之一,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建议跨国公司应关注以下中国特殊因素:(1)优良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国经济的重要特征是投资驱动,多年来,中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巨大,尤其是沿海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水准已不亚于欧美发达国家。税收在本质上是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付费,良好的公共产品有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跨国公司在集团利润分配中应对此加以重视和考量;(2)巨大型中国市场。中国人口众多且中产阶层快速崛起,拥有巨大的市场和消费群体,这一市场的庞大性和快速增长性具有全球独有性和其他中小发展中国家不可比拟性。在中国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应充分考虑并量化巨大型市场因素对集团利润的贡献;(3)高附加值劳务。中国从事研发、软件设计等高附加值劳务的技术人员成长迅速、人数庞大、种类齐全、性价比高,不少跨国公司的中国成员企业承担了集团研发活动,但高附加值劳务人员的薪酬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由此带来的成本节约需予以考量。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中将会充分考虑中国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江苏省国税局对以下两个一高一低的情况将重点关注:一是跨国公司中国成员企业的销售收入、资产、高附加值劳务人数占集团比例高,而利润与税收占集团比例低;二是集团来源于中国市场的销售和利润占比高,而留在中国成员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占比低。企业职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分配应一致BEPS报告强调,税收要与经济行为和价值创造相一致,经济实质要与法律形式相一致,而企业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的直接表现就是其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从江苏情况来看,多年以来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职能定位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任意性,强调法律形式,忽视经济实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不真实性,尽管中国市场在集团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本土化的研发、营销职能不断增加,集团对此认识不足,强调总部研发、营销的重要性和法律形式的重要性,忽视在华成员企业的经济实质和价值创造的作用;三是滞后性,对国际税收规则和中国国际税收立法的变动不敏感、缺乏深入研究,职能定位不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多年不变,严重滞后,酿成风险。建议(1)认真审视在华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据实做出企业职能和风险的准确定位,不能主观做出与实质不符的定位;(2)动态审视在华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伴随集团业务的发展或重组,在华子公司的职能风险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增加了研发或营销职能,不能固守旧制,仍定位为两头在外的契约制造商,人为给予低成本加成回报,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定位和利润归属;(3)职能风险的调整应考虑相应补偿,如在华子公司前期承担了大量研发或营销活动,在即将进入后续收益期时,集团将该职能剥离到其他关联企业,则该职能调整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加以审视,考虑对前期职能承担的补偿。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对无形资产本地化研发和受托研发给予合理回报BEPS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报告将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并列为创造无形资产价值的五大环节,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成为分享无形资产超额利润的依据。实践中,中国成员企业在集团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本地化的改造、升级、拓展,或者接受集团委托进行研发活动,均可能构成无形资产价值创造。建议(1)本土化研发或受托研发即使是在总部总体决策指导下,仍有具体决策、风险承担、资产使用、重要人员投入等特征,在价值创造中发挥特定作用。总部决策应获取应有利润,但不应忽视本地化或受托研发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更不能仅靠法律形式人为将超额利润归集到集团内某一公司,特别是位于低税地的公司;(2)受托研发不是一般性集团内劳务,不能仅按低成本加成率予以回报,要结合研发人员投入、研发成果利用以及研发中的成本节约等因素,对受托研发活动给予充分补偿;(3)仅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或仅提供资金,未承担相关风险、履行相应职能的企业,只能按独立交易原则获取与之相应的补偿,不能享有无形资产的超额回报。重视业务重组经济实质跨国纳税人的全球业务重组日渐频繁,其中不少涉及中国成员企业职能和相关资产的调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集团业务重组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以避免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而做出纳税调整的风险。建议(1)业务重组应基于合理商业目的,不应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如人为设置中间架构、增加交易环节等;(2)业务重组应有公司内部完整决策程序和过程资料相佐证,包括董事会决议、内部备忘录、重组评估报告、重组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与相关交易方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资料;(3)业务重组应有实质性的功能、风险或资产转移,合同形式与实际执行相符,重组后的各方利润归属应与新的资产、职能和风险配置格局相一致。基于价值贡献适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BEPS报告指出转让定价结果应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强调在做好关联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实践中,随着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一些行业的企业集中度非常高,可比信息匮乏,运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难度较大。BEPS行动计划提出,在坚持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运用其他方法。建议根据近年来转让定价调查和APA实践以及与部分跨国公司形成的共识,建议跨国纳税人调整思维定式,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基于集团全球价值链分析的转让定价方法,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1)充分占有信息,包括集团转让定价全球文档、国别报告、商业数据库、内部财务信息等,加强集团内部的沟通,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实质;(2)依据占有的信息,分析集团价值链的整体营运及获利情况,梳理价值链上各项职能的承担者和履行情况,识别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人员、市场等;(3)按照已确定的某个或某组核心要素指标(如资产、销售、费用、成本等),将价值链上的总利润在各职能及其承担者之间进行分配,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链上各方的职能和风险承担相匹配。分析应坚持独立交易原则,税企双方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避免简单运用公式分配法进行利润归属。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G20税改达成的重要共识是按照经济实质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并督促各国审视和调整本国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建议跨国纳税人应避免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纳税为主要目的的激进税收筹划,比如:(1)在低税地设立壳公司,仅满足法律形式但不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归集到该公司,获取收益时一方面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优惠,另一方面享受设立地对境外所得免税优惠;(2)设立多层境外持股架构,形式上转变为外国企业,但实质上实际管理机构仍在国内,借此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3)通过拆分合同、签订三方合同,隐藏或减少非居民劳务,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在包含设备进口、技术服务、技术使用等多项内容的总合同中,人为调整或混淆项目收费,减少应税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出纳税调整,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重视申报、备案类法律义务的遵从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不仅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职责清单规范执法,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也提出更高要求,纳税人应对申报、备案的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建议(1)及时履行申报、备案义务,包括关联交易申报、非居民税款扣缴申报、非居民合同备案、对外支付备案、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特殊税务处理备案、间接财产转让报告、境外投资报告等,均应按规定时限办理;(2)申报、备案的信息和数据应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内外信息比对,审核发现申报、备案信息存在的重大错漏。避免出现被列为高风险的几种错配税务机关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特别关注可能存在错配的几种典型现象。建议跨国企业应避免出现被列为高风险的几种错配,比如:(1)集团利润趋势与中国成员企业利润趋势不一致。集团整体盈利较好而在华成员企业微利甚至亏损;(2)集团社会形象和税收贡献不一致。集团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而在华成员企业在当地几乎没有或很少有税收贡献;(3)价值贡献和利润分配不一致。在华成员企业是集团重要生产基地甚至伴有研发职能,中国市场构成集团重要市场份额,但在华成员企业仅获得很少的集团利润占比;(4)高新技术企业定位与税收表现不一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处于低利状态,同时向境外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5)经营规模变化与经营效益变化不一致。在华成员企业经营规模稳定甚至不断扩大,但长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6)投入与产出不一致。在华成员企业长期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集团费用,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高额的劳务购买没有带来经营成效,反而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提高同期资料准备质量BEPS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不仅要求纳税人准备本地文档,而且要求纳税人提供主文档和国别报告,对跨国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同期资料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职能定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比对象选择主观性强、特殊因素调整缺乏合理依据、文档准备模板化等问题相当突出。有些企业的管理层和业务人员、财税人员对独立交易原则、可比对象、转让定价方法等缺乏基本认识,作为子公司既无定价决策权,在同期资料准备中又缺乏与总部的有效沟通,造成同期资料信息与总部全球文档信息产生矛盾。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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