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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08-08-26 17:2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 , 从事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定标 , 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业务费用的,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策规定, 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 )各类土木工程、建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收费。( 二 )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业务的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收费。( 三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 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业务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第八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 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 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业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 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 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 另行协商确定业务费用。第十三条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纠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 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 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 效之日起废止。附: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务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 一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 以上0.01%0.01%0.01%注: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 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 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x 1.0%=1万元(500-100 )万元 X 0.7%=2.8 万元(1000-500 ) X 0.55%=2.75 万元(5000-1000 ) X 0.35%=14 万元(6000-5000 ) X 0.2%=2 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 (万元) K费务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 以上0.01%0.01%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X 1.0%=1万元(500-100)万元X 0.7%=2.8 万元(1000-500) X 0.55%=2.75 万元(5000-1000) X 0.35%=14万元(10000-5000) X 0.2%=10万元 (29422-10000) X 0.05%=9.7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 (万元)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计价格1999 12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 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 用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 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 付方式。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 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冏确定。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收费,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 宿、交通等便利。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 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 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 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 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 应部分或全部赔偿。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 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 有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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