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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1. 一般规定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平面布置2.1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消防措施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如有)报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2.2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应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满足要求。2.3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2.4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须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2.5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2.5.1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 40m。因条件所限,施工现场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须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2.5.2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2.5.3 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并在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救援场地应设置在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2.5.4 临时消防车道应保证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3. 临时用房3.1 建议改为正式工程内不准作为易燃易爆、可燃材料仓库使用,更不准住人。3.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设,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3.4 施工现场库房、加工场及其他临时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3.5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3.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7 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3.8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4. 临时消防设施4.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4.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度差距不应超过3层.4.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4.4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4.5 施工现场灭火器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相关要求。灭火器要有明显的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4.6 施工现场大门口、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应配置不少于一套集中消防架.消防架中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应按照5件/套配置。4.7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4.8 如现场没有正式市政水源,则临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且不小于72m3。4.9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布置成环状,消火栓应布局合理,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不大于60m。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4.10 高度超过24米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 , 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4.11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4.12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4.13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4.14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4.15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4.16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4.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 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4.18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4.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4.20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5. 现场用火管理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5.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5.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5.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接火设施,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5.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5.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5.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5.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5.1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可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可燃物。吸烟区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对于不按要求随意在现场吸烟的工人,必须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理。6.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6.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6.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6.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6.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6.5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由监理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7. 高处作业7.1 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7.2 登高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遵章作业。8. 脚手架工程8.1 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有关单位审批,方案必须具体有指导性。8.2 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工程、爬架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8.3 脚手架搭设前、爬架组装及提升前必须有技术交底.8.4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8.5 爬架每次提升前、提升后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8.6 爬架公司必须具有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8.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9. 卸料平台9.1 必须有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审批。9.2 搭设前必须有技术交底。9.3 搭设完成及每次移动后必须有验收手续.9.4 平台上必须挂限重标牌和验收牌。10. 临边、洞口10.1 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部位必须防护到位。10.2 所有通道楼梯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牢固稳定,电梯口应设置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10米设水平防护网或防护板。10.3 所有预留洞口根据其尺寸大小,做好安全防护,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10.4 所有通道口及临边侧面应设两道高度不低于1.2m防护栏杆。10.5 行人通道上部应有两层硬质防护,防护棚应牢固,材质符合要求。11. 施工用电11.1 总体要求11.1.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要求;11.1.2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总包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公司备案;11.1.3 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施工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11.1.4 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按规定做好接零接地保护和二级漏电保护装置;11.1.5 严格贯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临时用电制度;11.1.6 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电气系统和保护设施完好;11.1.7 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11.1.8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11.1.9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1.2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11.2.1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11.2.2 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现场中所有架空线路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11.3 配电箱及开关箱11.3.1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11.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11.3.3 开关箱应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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