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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致:大连*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大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事项,以及*与*公司另一控股股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就股权质押事项,法务部经过收集材料,并对材料和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依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协商、谈判或决策时参考之用。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文件材料及事实依据 1、*与*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0101ZYJK;2、*与*股份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编号:ZY20160202ZYGQ;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8、*与*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9、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11、关于此次借款和股权质押的事实口头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12、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关于*向*公司借款事项以及与向*股份提供股权质押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材料文件(复印件),并根据我部和相关知情工作人员的谈话沟通,特确认关于股权质押和借款事宜的下述基本事实:1、大连*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有限公司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公司股东分别是北京首都开发有限公司和大连*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股份以货币形式出资15000万,持有*公司60股权,*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0万,持有*公司40股权。3、*根据与*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7.4项有*公司在取得开发项目地块“四证”后三个月内,*公司自主融资向*提供股东借款壹亿元的协议约定。截止2013年已经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公司应该向*提供借款壹亿元用于股东的业务发展需要。现*已向*公司提出要求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4、为了筹措资金,*公司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10亿元开发贷款,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连分固贷(2016)第1号,*股份为*公司向*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并同*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保证协议合同编号:*连分保证(2016)第2号,以担保*公司按时足额向*银行大连分行清偿到期债务。5、*股份为了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要求*承担持有股权相应比例40%的风险,向其提供股权质押,作为*公司10亿贷款保证的再保证。并且借款合同生效前提条件是署编号为ZY20160101ZYGQ的股权质押协议已签订,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三、对*向*股份提供股权质押事宜的法律分析和意见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针对股权质押提出如下法律分析:(一)根据*与*股份拟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第2条质押内容“乙方将依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甲方为*公司的前述贷款事宜同*银行大连分行签订的保证协议合同编号:*连分保证(2016)第2号的再保证,即:当甲方依据保证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后,有权向乙方主张追索的权利。”并且根据协议中第四条第5款“乙方保证在甲方按照与*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保证协议合同编号:*连分保证(2016)第2号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乙方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对甲方进行补偿;否则甲方可依法主张和受让质押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依法取得本协议项下质押的股权”的约定,说明此次股权质押是针对*公司向*银行大连分行贷款*股份提供保证的再保证。(二)同时*公司章程中有如下约定,第一章总则第8条“公司全部资产由股东出资形成,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第十四条第三节股权转让第17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五章第二节第47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委派两名董事,大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派一名董事。公司的董事长由*股份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委派的董事担任”以及第48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上章程内容说明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且半数通过即可。(三)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等规定,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章程做出的公司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做的法律分析,结合股权质押协议和*公司章程,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若*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如期偿还10亿元贷款,*股份将依据保证协议履行保证责任,进而*将依据股权质押协议向*股份承担4亿元的补偿责任。届时*可能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向*股份补偿4亿元人民币,另一种是根据协议约定将持有*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股份。在*股份不友好或不诚信的情况下,*股份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和在董事会中拥有两名董事的优势情况下,非常容易导致*丧失持有*公司40%的股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等相关文件及相关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本部就股权质押事宜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针对*公司向*银行大连分行借款*尽量不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二)如果必须提供担保,也不要与*股份签订该股权质押协议,不要向*股份提供股权质押,可以采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例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等。(三)若必须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要将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订,且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借款资金用途和经营计划中优先偿还该笔10亿元贷款。避免人为造成违约,导致我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对*向*公司借款事宜的法律分析和意见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针对借款事宜提出如下法律分析:(一)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符合现行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二)根据借款合同第1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大写:壹亿元整)。本合同借款期限为两年”第4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利率为【0%/年】”约定显示,*公司向其股东*出借了一笔期限为两年、无息的1亿元借款。根据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显示*以货币形式出资1亿,持有*公司40股权。该笔借款正好和*的出资额相等。(二)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法律有如下规定: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59条关于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此次*向*公司无息借款1亿元可能违反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三)借款合同中第三条第2款关于股权质押的约定,可能造成*丧失*公司40%的股权或经济损失。(四)借款合同第六条第3款关于甲方保证约定“乙方凭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甲方追索,甲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乙方可凭此借款合同依法冻结甲方的银行帐户;追偿应偿还的款项并按该借款总额加收每天0.05% 的滞纳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对于我方过于苛刻和极其不利。(五)借款合同第八条第1款“当前述第三条所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未具体限定*公司贷款资金到账后向我方提供借款的时间,可能存在拖延的风险。根据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及相关事实,依据公司法刑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本部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此次借款行为可能违反关于股东抽逃资金的法律规定,建议可以通过其他合法关联主体作为借款主体进行借款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二)若*公司不同意以其他公司名义借款的情况下要尽量从合同上规避法律风险,使借款行为合法有效。为了保证合法应当在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等方面做好约定和处理。具体措施如下:1、将借款合同中第1条的借款金额调整少于1亿元,避免违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全额抽回出资的规定。2、在借款合同第六条项下增加“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关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有关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的事项,依据法律及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乙方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乙方向甲方出借款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作出上述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及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3、在后续操作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该笔借款的行为做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事实。4、借款合同第一条项下增加“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到期日做相应调整。”5、借款合同中第三条第2款修订为“甲方已同乙方控股股东北京*有限公司就借款的担保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获得北京*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批准通过”。6、借款合同第六条第3款删除“甲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的内容。7、借款合同第八条第1款修订“当前述第三条所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10日内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8、借款合同中关于滞纳金和违约金约定为每日0.05%,数额过大,建议修订为“0.03%”。五、声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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