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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港股通登记结算业务的运作,明确公司沪港通业务在在帐户管理、清算交收、资金划付等环节的规则和操作,防范结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港股通业务试点方案(草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港股通业务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委托我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交所上市股票相关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第三条公司授权清算部对港股通登记结算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履行港股通结算参与人职责,统一负责港股通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并为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港股通客户及自营的“资金交收账户”、“风险控制资金账户”。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1、 “资金交收账户”,也即结算备付金账户,是指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完成港股通一级法人资金交收和划付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2、 “风险控制资金账户”,是指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用于港股通业务差额缴款、按金和集中抵押金的交收的资金账户。 3、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是指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第五条公司应为参与港股通交易业务的客户开立相应账户,以客户自身名义在柜台系统开立港股通客户资金账户,并接受客户委托向登记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1、 客户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以自身名义在我公司柜台系统开立的,用于存放其参与港股通业务的结算资金,并记载其资金明细流水的专用账户。 2、客户证券账户,是指客户以自身名义委托我公司向登记公司申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证券余额、以及进行交易申报的专用账户。第六条港股通交易所用的客户交易资金汇总账户复用目前三方存管交易资金汇总账户,不做单独开立。第七条公司分别为客户、自营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及风险资金账户,并为客户、自营结算备付金分别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客户及自营结算严格分离,客户资金与自营资金相互独立。第八条客户在我公司进行港股通交易所使用的资金账户,可使用其已在A股柜台系统开立的资金账户。客户在我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所使用的证券账户,可复用其已开立的沪市A股普通证券账户,并在我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第九条我公司每日完成相关账户余额的核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总分平衡,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第三章 交易结算第十条本办法所指港股通交易结算,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我公司接收交易所成交结果数据,通过对港股通交易的资金、股份及权益的计算,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资金和股份数量。第十一条 港股通交易结算,实行净额结算的原则,登记公司与证券公司实行净额结算、担保交收。第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结算,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登记公司负责与公司进行一级结算,公司负责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第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结算,采用人民币结算原则,港股通结算业务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 (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 (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 (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 (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清算结果T+2日进行证券交收,登记公司因无法交付证券对公司实施现金结算的,本公司参照登记公司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第十六条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处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资金划付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港股通交易需要,合理安排投资者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完成港股通交易正常结算交收,保证港股通资金的安全、合理存放。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交收人员按照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及时查询备付金余额情况,做好预判,及时划付。第十九条 公司规定划付人员需严格执行录入及复核机制,录入及复核人员相互复核并记录操作日志。第二十条 资金划付流程图如下: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在进行港股通交易前,将其所需资金从其银行结算账户转入客户资金汇总账户。投资者取出的资金,应当经客户资金汇总账户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资金存取,应当由客户逐笔发出转账指令,在开立于同一家指定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和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见图中1所示)。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资金控制的需求,在开立于不同指定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之间划转客户资金(见图中2所示)。第二十三条公司可根据结算需求,在客户沪港通指定交易收款账户与客户结算备付金之间、自营沪港通指定交易收款账户与自营结算备付金之间办理资金的划转(见图中3所示)。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见图中4所示): (一)按照规定或者与客户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二)根据结算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客户交收款项后,向客户收回垫付的交收款项。 (三)转回金融同业存款利息收入。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向登记公司申请开通自营对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关联交收,即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由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垫付(见图中5所示)。第二十六条公司将根据清算结果每日监测风控资金应收付情况,如发现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控资金时,于10:30分前补足,以备交收时从备付金账户自动扣收至风控资金账户(见图中6所示)。第五章 结算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 港股通交易实行两级结算、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的结算原则。当公司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且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登记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计收违约金和垫息:违约金=max日间交收违约金额,日终交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垫息=日终交收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360。 (二)公司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中国结算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公司的自营证券。 (三)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登记公司算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公司,不足部分,登记公司有权继续追索。第二十八条 若出现以上情形,公司需制定预案尽快消除影响,恢复港股通正常结算,内容如下:(一) 违约当日,清算部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制定策略,进行紧急处理。(二) 清算部获得授权根据违约情况,向登记公司申报暂不交付证券种类、数量及对应证券账户。(三) 清算部应申请公司自有资金垫付,在T+1日上午9点前,使用自有资金向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款补足违约资金,罚金和罚息。(四) 清算部同相关部门制定弥补客户损失预案。(五) 联系登记公司与上交所,按其要求进行后续处理。(六) 将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第二十九条 遇特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等情况,香港市场会在交易、清算、交收方面作出特殊的安排,届时登记公司相应作出调整,并及时通知市场。公司将根据通知和交收结果数据,为客户进行资金和股份的簿记,同时根据清算结果数据判断交收日和交收批次,以确保同一交收日的不同批次交收无误。交收日方式如下:(一)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9点前发出,且中午12点前解除的,则香港结算视当天为交收日。 (二)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9点前发出,且中午12点仍未解除的,则香港结算视当天(T日)为非交收日。该日原本的证券和资金交收会顺延至下一个交收日。 即:T-2日交易的交收顺延至T+1日交收,T-1日交易的交收顺延至T+2日交收。(三)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9点后发布,且12点前解除的,当日证券和资金均正常交收。 (四)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9点后发布,且12点前仍未解除的,香港结算当日仅作证券交收,资金顺延至下一交收日处理,该日视作交收日(T日) 。 即: T-2日交易的资金交收顺延至T+1日交收,T-1日交易的交收仍在T+1日进行。 (五)如黑色暴雨警告在9时后发出, 则该日正常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 (六)若圣诞节、元旦和农历新年前一天不是周末,则该日上午有交易,但为非交收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算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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