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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公允反映xx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006、银行会计制度(2009 修订)(农发银发2009246 号)、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农发银发201369 号)及xx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xx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第三条基本核算规则。(一)作为发起机构时的核算规则。xx作为证券化发起机构时,应按照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1xx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 90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xx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xx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并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应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保留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在继续涉入的程度内确认资产和负债。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我行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表明xx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1) xx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2)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二) 作为服务机构时的核算规则。在证券发行后,xx按照协议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管理证券化贷款时,应将已实施证券化且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单独登记,单独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报告。(三) 作为投资机构时的核算规则。xx在按照协议取得部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证券投资,并按照xx有关证券投资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四条风险、控制权及公允价值评估。(一) 关于风险和控制权的评估。xx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行内相关部门采用合适的方法识别并评估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转移出去的风险和xx仍保留的风险。同时,根据证券化协议文本约定的相关内容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意见书,对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形以及转移后是否对信贷资产具有控制权等作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二) 关于公允价值的评估。证券化交易中产生的新资产和新负债、继续涉入的资产和负债如存在活跃市场,按照其活跃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由总行投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与资金计划部门等其他业务部门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进行计算,以计算结果作为公允价值。如上述方法均无法取得公允价值,则按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资产、负债以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作为公允价值。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一) 增设“145 应收款项金融资产”科目,用于核算xx持有的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并在该科目下增设“1450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14502 其他”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xx持有的应收款项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二) 增设“146 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用于核算xx在证券化交易中保留部分风险并对信贷资产控制时产生的继续涉入资产。本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资产”中反映。(三) 增设“458 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用于核算xx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本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负债”中反映。(四) 增设“459 信贷资产担保融资款”科目,用于核算xx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或证券化业务时,由于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被视为以担保融资方式收到的受托机构(或受让方)支付的款项。本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负债” 中反映。(五) 在“425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42514 应付证券化贷款本金”和“42515应付证券化贷款利息”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xx实际收到的应支付给信托机构的本金和利息。(六) 在“715 投资收益”科目下增设“71505 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二级科目,用于核算xx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益。(七) 增设“970 托管证券化贷款”表外科目,用于核算xx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八) 增设“971 应收证券化贷款利息”表外科目,用于核算xx受托管理的证券化托管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第六条xx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时,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区分证券化信贷资产性质属于终止确认、担保融资或继续涉入三种情形分别进行核算。第七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情形下的核算。信托设立日(即信贷资产转让日),根据总行投资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风险和报酬转移评估报告,应将证券化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总行营运中心在收到受托机构实际汇入的发行资金,核对无误后,应将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账面价值计入“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并将截止转让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转让收取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营业支出其他支出(当确认损失时)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其他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当确认收益时)经办行应根据总行投资部门的书面通知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按照全额收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贷: 贷款对于终止确认的贷款,原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相应的减值准备金额也应一并转出。第八条担保融资情形下的核算。(一) 信托设立时的会计处理。根据总行投资部门提供的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xx保留了证券化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应将信贷资产仍留在表内核算,收到的受托机构实际汇入的款项作为担保融资款处理。总行营运中心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信贷资产担保融资款经办行不需进行账务处理,但应根据总行投资部门等业务部门的规定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予以记录。(二) 信贷资产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1在贷款存续期间,经办行仍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核算要求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核算。2总行营运中心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担保融资利息单据等进行核算。会计分录: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 担保融资到期时,总行营运中心应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相关单据进行终止确认担保融资款。会计分录:借:信贷资产担保融资款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九条继续涉入情形下的核算。(一) 信托设立日,根据总行投资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风险和报酬转移评估报告,因设立次级权益、提供担保等确认属于继续涉入情形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终止确认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总行营运中心还应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我行持有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账面价值,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会计分录:借: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贷: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二) 信贷资产存续期间,当xx持有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生减值时,总行营运中心应根据投资部门会同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减值金额减少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会计分录:借: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贷: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减值以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 持有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收回时,应终止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会计分录:借: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贷: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第十条xx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时的核算。(一) 经办行计收证券化贷款本息时的会计处理。xx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贷款,由经办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管理活动,按期计收证券化贷款本息。1对已终止确认的证券化贷款,计收的本金及相关应收利息在表外进行核算。托管贷款时,表外登记:收:托管证券化贷款计提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时,表外登记:收:应收证券化贷款利息2对未终止确认的证券化贷款,计收的本金及相关应收利息按照xx正常的贷款本金及相关应收利息进行会计处理。(二) 经办行收到证券化贷款本息时。1已终止确认的证券化贷款收到本息时。借:单位活期存款等 企业客户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证券化贷款本金利息收到证券化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最迟于次日将资金直接划付给证券化资金托管机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证券化贷款本金 利息贷:单位活期存款等 受托机构同时表外销记:付:托管证券化贷款付:应收证券化贷款利息2未终止确认的证券化贷款收到本息后按照xx正常的贷款本金及相关应收利息进行会计处理。(三)服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总行营运中心收到服务费时,根据总行投资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服务费收入相关单据,向指定分行划拨。总行营运中心会计分录:借:存放央行款项贷:待处理结算款项(或其他科目)借:待处理结算款项(或其他科目)贷:汇划资金往来(或其他科目)经办行会计分录:借:汇划资金往来(或其他科目)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第十一条xx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时的核算。(一) xx按照协议持有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其交易金额作为入账价值的确认依据。会计分录:借:应收款项金融资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科目)(二) 对于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总行营运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收账通知确认。会计分录:借:应收金融资产利息(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贷:投资收益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三)持有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生减值时,总行营运中心根据资金计划等业务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资产减值确认单,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贷: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持有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收回的,总行营运中心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经有权人签批的交易确认单,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收益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当确认损失时)贷:应收款项金融资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当确认收益时)第十二条xx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判断xx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信托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 特殊目的信托是否因xx为融资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而直接或间接设立。(二) xx具有控制或获得特殊目的信托或其资产的决策权。(三) xx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信托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四) xx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信托的大部分风险。第十三条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照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一) 资产的性质。(二) 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贷风险等)。(三) 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四) 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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