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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第265章 山顶缆车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授权建造山顶缆车。 (4)当任何新的、已更改或作为替代的工程设施完成后,其后须如任何其他污水渠或工程一样,完全受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管制,并由其保养。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89年第26号第8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第265章 第7A条进入邻接土地等的权力(1)如有任何缆车或公司管制下的工程有任何错误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或恐防有任何错误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授权公司进入邻接缆车的任何土地,以进行修理或防止意外,并为此目的而进行所需的一切工程。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2)公司如依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根据第(1)款所作的授权而进入有关土地,则须在最少14整天前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a)将有关授权及第(5)款赋予的补偿权利的通知送交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及(b)在与授权有关的土地的显眼处,张贴一份上述通知。(3)如情况紧急,公司可无需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的授权而进入有关土地及进行第(1)款所述的工程,但公司须在进入后24小时内,向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作出报告,指明事件的性质及所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如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通知公司,就公众安全而言无需行使公司在本款下的权力,则该权力须予终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4)凡公司拟根据第(3)款进入有关土地,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a)将有关其意向及第(5)款赋予的补偿权利的通知送交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及(b)在拟进入的土地的显眼处,张贴一份上述通知,但如因当时的情况,公司在进入有关土地前遵从(a)段的规定并不切实可行,则须于进入后尽快将通知送交有关土地的拥有人,说明已进入有关土地及第(5)款赋予的补偿权利。(5)任何人如就邻接缆车土地的权益而致其私人权利蒙受损害,而且是直接由于根据第(1)或(3)款而进行的工程所引起的,则有权就该损害引致的公平而合理的实际损失,要求公司作出补偿。(6)申索人于根据第(5)款向公司提交申索之日起计3个月届满后,如仍未就该申索达成协定,可将其申索提交土地审裁处作裁定,而就此而言,土地审裁处拥有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裁定该项申索的司法管辖权。(7)任何人在蒙受损害之日起计3年届满后,不得根据第(5)款提出基于该损害的申索。(8)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本条适用于官方。(由1992年第27号第5条增补)第265章 第8条解决公司与署长之间的异议如公司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之间就公司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凭借本条例对有关缆车或工程,或对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的任何工程或程序加以或声称要加以的任何干预或管制出现异议,或就任何与缆车有关的工程的适当性或其执行方式出现异议,或就任何工程是否使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认为满意为准出现异议,或就本条例所规管或涉及的任何其他标的或事情出现异议时,则(除非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有异议的事项须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应任何一方的申请下解决。(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1年第63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89年第26号第8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第265章 第9条公司中止使用缆车(1)如公司中止缆车或其任何部分的操作为期6个月(该项中止非因公司不能控制的情况引致,资金不足不得视为不能控制的情况),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宣布公司就已中止使用的缆车或其部分所拥有的权力须由该命令作出之日起终止,而公司上述的权力亦须据此于该日终止及终结,除非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购买缆车。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1年第63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2)凡有命令作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于由命令作出之日起计2个月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在为表明此意而发出的证明书的授权下,移走已中止使用的缆车或其部分,而公司须向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支付移走缆车的费用,该等费用须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核证,而其证明书是最终及具决定性的。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1年第63号附表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3)如公司在该证明书或其真实副本向其交付后2个月内没有缴付该笔已核证的款额,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无须事先通知公司(但不影响他就追讨该笔款额而可能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方法)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售卖方式,将已移走的物料,以他认为适合的款额向他认为适合的人出售或脱让。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亦可从售卖得益中向本身付还上述已核证的费用及售卖的费用,如有余款,则须付予公司。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1年第63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89年第26号第8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第265章 第10条如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的程序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觉得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以致不能在对公众有利的情况下维持或操作缆车,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查讯公司的财政状况,如觉得公司如上所述般无力清偿债务,则可藉命令,宣布公司的权力须由该命令作出之日起计6个月届满起终止,而公司的权力须于上述期间届满时终止及终结,除非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购买缆车,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犹如在根据第9条移走缆车的情况一样,用同样方式移走缆车,并须在各方面受有关缴付该项移走费用的相同条文及追讨该等费用的相同补救方法所规限。(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1年第63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24年第5号第8条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89年第26号第8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第265章 第11条政府购买缆车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于其根据第9或10条作出任何命令后3个月内,藉书面通知,要求公司出售而公司随即须向政府出售其业务,条款是付出缆车以及适用并使用于该公司业务,并由公司为其业务而使用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工程设施、物料及机械装置的当时价值(并不包括对业务以往或将来利润的任何估量,或强制售卖的任何补偿或任何代价);如对该价值有异议,则须以向法院呈请方式循简易程序厘定:但如公司在任何该等土地上,非为其业务的目的而架设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则该等土地及整座该建筑物须当作为包括在业务内,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书面通知,宣布该等土地及建筑物不包括在售卖之列。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1年第63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35年第17号第2条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86年第57号第5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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