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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海外仓储模式兴起 退税管理如何跟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依托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海外仓储销售新模式应运而生。海外仓储在现行出口退(免)税法规中尚无专门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风险,需要税企双方予以重视。海外仓储销售的形成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中,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卖家一般还需要经过组织货源、商品检验检疫、国内运输、联系货代公司、报关出口、投保、国际运输和交货等十几道环节才能完成交易,交易过程少则20多天,多则数月。其间可能发生的市场供求变化、汇率变化、价格变化和途中损耗等情况,都对买卖双方带来了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为规避风险,及时适应市场需求,一些企业探索利用海外仓储拓展销售渠道。简单地说,海外仓储销售,就是在本国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建立或租赁仓库,卖家事先将货物存储到国外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卖家可以及时响应,通知国外仓库发货,基本可以保证3天5天将货物送到终端买家手中。通过海外仓储模式,出口企业订单周期大大缩短,时间成本大幅降低,为企业抢占市场赢得先机,同时由于货物本身存放在买家所在国家或地区,能够为用户提供最佳的产品购买体验,提升了商品的重复购买率。目前,这一形式已经被出口企业广泛接受并采用。海外仓储销售引发的退(免)税风险海外仓储业务,从整体看满足了报关离境出口、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和收汇结算3个出口退(免)税所需的关键条件,符合退(免)税的要求,但逐个环节剖析就会发现,海外仓储销售将原来先签订销售合同后出口的传统方式,改为先出口后签订销售合同的方式,导致部分企业在出口时假造外销合同,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1.受理虚假退税资料的风险。根据海关出口报关的相关规定,出口清关需要提供出口发票、合同和装箱单等资料。由于海外仓储销售在报关出口时只是货物的报关离境,并没有实现销售,所以不可能存在销售合同和出口发票。为达到货物离境出口的目的,出口企业会以物流仓储企业或国外代理商甚至虚拟外商作为买家,伪造一套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出口发票。货物报关出口的行为是真实的,海关基本无从印证报关出口资料的真实性。同时,税法规定出口合同的签订应早于出口货物报关时间才符合退(免)税的标准,企业又会以这一套虚假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海关与税务机关都面临受理企业虚假申报资料的风险。2.确认收入时间的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应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上述简称为单证)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讲,海外仓储销售在报关出口时,虽然完成了报关出口事宜,但没有真正形成买家与卖家的买卖关系,货物的所有权和主要风险并未实际发生转移,同时由于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不得确认收入。但从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角度讲,货物已经报关出口并取得单证,必须确认收入,海外仓储销售表面上是形成的假单证。而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及退(免)税申报发生时间紧密相关,应如何执行,税务机关存在风险。3.提前办理退(免)税的风险。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就是说,只有满足出口和按会计规定作销售两个条件才能申报退(免)税。海外仓储销售在报关出口环节没有实现销售,是不能申报退(免)税的。如果企业此时凭借已取得的出口报关单和虚假出口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就存在提前退(免)税的风险。由于出口报关单与虚假的出口发票完全匹配,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审核疑点。4.退(免)税计算不准确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海外仓储销售模式是先出口后销售,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的出口价格与最终实际销售价格必然出现偏差,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以出口报关单上金额来计算退(免)税,存在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所带来退(免)税计算错误的风险。5.出口后不销售的骗税风险。海外仓储的货物最终是以销售为目的,但存在一种可能性,即企业出口后销售时点超过了退(免)税申报期限(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内)或者最终并未实现销售,那么该批货物就应执行免(征)税或者不得退(免)税规定。税务机关面临的已不是提前退税的风险,而是适用法规错误,多退税款甚至骗税的风险。海外仓储销售的管理建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出口形式,海外仓储销售目前尚无专门的管理措施。笔者认为,海外仓储销售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相关部门应因势利导,调整政策加以扶持。增加海外仓储贸易方式。建议海关在出口贸易方式中增加海外仓储的形式,此方式下,企业不需提供销售合同、出口发票等与销售相关的信息资料,改为提供包括出口目的地、运输方式、产地、数量和重量等与货物流有关的备案资料信息。在企业实现销售后,再向海关补充申报销售合同与出口发票,完善出口信息,核销海外仓储出口报关单。此方式满足了企业货物离境出口的目的,企业也就没有了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和出口发票的动机,海关不必承担受理企业虚假申报的风险,同时避免出口数据统计失真情况的出现。统一外销收入确定口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都是现行有效的规定,由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已经出现了矛盾,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口径,便于企业操作执行。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较为科学合理,应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标准。调整退(免)税申报时点。现行出口退(免)税法规规定,以出口报关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来推算退(免)税申报期,但在海外仓储销售模式下,使用这一时点不太合理,建议此模式下的申报退(免)税的时点改为销售实现的时点或者海关核销出口报关的时点。这样既给企业留下充足的销售时间,又避免了企业提前申报退税或未销售就申报退税的风险,同时保证退(免)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山西省晋城市国税局(作者:王文清 原晓军 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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