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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报关代理合同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托付乙方代办货物进出境运输报关手续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甲方货物进出境的运输报关手续,以及提货、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有关事项。 其次条 乙方代理权限 乙方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办理清关或者转关运输、报关、报检、验放,将甲方货物安全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甲方托付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年 年月止。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报关时所需的有效合同、发票、提单、法律文件及授权(托付书); 2、甲方向乙方提交发票时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3、甲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托付乙方报关的货物不存在伪报、低报、漏报等现象; 4、甲方托付乙方代办报关手续,以及提货、送货所涉及货物的全部权属于甲方; 5、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准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承受甲方的托付,代理甲方办理甲方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提货、送货等手续;双方商定在甲方供应单据准时及齐全状况下尽快将货物运输到双方商定地点。如因海关及检疫缘由造成的清关及派送延误甲方应予以理解。详细状况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在代理甲方办理报关、检验、检疫、提货、送货等手续过程中,有义务保证甲方货物完整、安全,不得损坏或丧失(货物由于进出境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破损除外); 3、乙方在代理报关过程中,应当为甲方保守隐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集中甲方的技术资料、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和有关信息。 4、乙方有义务妥当保管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只有经过甲方书面授权前方可利用甲方的文件、资料或代理甲方行使权利; 5、因第三方缘由导致甲方货物缺损或丧失,乙方有义务催促第三方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条 报关费用 报关费用见一报价单。 第七条 结算 乙方应将上月报关费用结算清单于次月五日前供应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结算清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后,甲方自审核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如因甲方未给乙方结算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有义务订正其违约行为,并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相关费用将依据日千分之5的违约金向甲方收取。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费用为止。同时,乙方有权停顿办理甲方托付的事项,或对甲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欠款为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以及风险和损失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九条 争议仲裁 本代理报关协议书中任一条款与代理报关托付书反面托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不全都时,应以托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为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代理报关协议书而发生的分歧,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全都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章进展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担当。 第十条 终止或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终止或变更本代理报关协议书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终止或变更的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签定书面终止或变更协议书后,本协议书即可终止或变更。 第十一条 效力 1、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托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代理报关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宜 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的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报关资料 1、已盖好“订舱章”、“进场章”、“申报章”的排载单第6、7、8联; 2、报关托付书; 3、发票、装箱清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国家规定的其它单证(依据需要) 如:出口货物通关单、许可证等等。 报关留意事项 1、留意海关截单时间(最好提前1天半) 2、排载单资料与报关资料相符 3、一票多柜时,清单必需注明每柜装货明细 4、注明货源地 5、核销单必需有电子数据(由客户输入) 6、专利产品必需有授权书 7、鞋子必需注明面料(布面、皮面等) 8、其它:如通关单、许可证。若是转关货物还需将司机手册、海关关封、报关托付书送报关行,并要求重箱准时送码头,以便报关行准时办理转关手续, 报关期限的规定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问。依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缺乏者不征。需留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准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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