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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 目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工程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亮化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项目亮化工程。1.2、工程地点: 1.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4、工程容:项目亮化工程的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容。二、承包围:2.1、按亮化工程效果图(合同附件一)、合同预算(合同附件二)与设计图纸进行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与安装调试。2.2、亮化工程安装完成后的试运行、技术服务、验收等工作三、合同工期3.1、合同工期3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3.2、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2.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3.2.2、乙方已施工完的项目,甲方更改设计使乙方重新制作施工的。3.2.3、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一周累计停水停电达到8小时并影响施工的(雨量达150mm/8小时以上,以乙方提供的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资料为准),工期顺延一天,当天当次停水、停电不到2小时的不计。3.2.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停工或延期施工。3.2.5、发生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五级以上地震、持续4小时7级以上大风;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爆炸或火灾;政府限行车辆超过一天或严禁施工超过半天;影响施工的洪水(以乙方提供的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资料为准)。四、工程质量:质量等级 合格 。4.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五、本工程合同价款与调整:5.1、合同总价: (见合同附件二)。5.1.1、本工程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报价清单、效果图所示的所有工程容与承包该工程而发生的亮化工程深化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配合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调试、验收合格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除设计变更外,不因市场变化与政策性因素而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面的延期提交、所报材料品牌与规格采购不到而导致更换材料品牌与规格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人工与材料价格的上涨、政策性因素等),且不因合同预算工程量的变化与合同预算漏项而调整。(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与领取终端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且领取终端器材的费用在乙方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票据十个工作日支付;如果因质量不合格引起重新检测的费用则由乙方负责。)5.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调整方法:5.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5.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5.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签证的价格,2008版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限标准取费确定综合单价,管理费费率与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按桂建标201121号文取值,材料价差按施工当期的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计算。5.1.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不能按现行定额计算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5.1.5、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六、工程结算:6.1、工程结算前必须通过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且现场清理干净。6.2、工程结算总价=合同总价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合同外相关费用。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日历天,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必须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有效签证单与与造价有关的函件和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后90个日历天审核完毕。七、工程款的支付:7.1、本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序号工程形象进度与付款条件工程款的支付备注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甲方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乙方工程备料款。2全部材料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甲方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3亮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灯光正常使用满15天,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甲方按本合同总价的35%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4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期满一年,自乙方提出申请并结清工程维修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甲方扣除工程维修已用费用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给乙方(质保金无利息)八、材料与加工厂约定8.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采购与保管,所有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相关指标规定。8.2、乙方所采购的材料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8.3、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报监理与甲方批准确认后方可选用,且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与投标报价的品牌一致。九、甲方责任9.1、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业务,办理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协调工程施工各方的关系与对工程的整体协调,使施工能正常进行。甲方委托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行使职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9.2、组织乙方、专业设计单位、监理方等对施工方提供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进行图纸会审,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9.3、甲方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十、乙方责任10.1、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业务,同时办理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10.2、提供深化设计图图纸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图纸会审后严格按施工图纸与施工规施工。10.3、核实现场尺寸与施工图纸是否相符。10.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监理方和甲方批准,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与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0.5、材料进场必须符合双方商定的厂家品牌、型号规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否则甲方有权进行清场。10.6、材料进场与施工过程中,应向甲方、监理方报验。需要验收的容有:(1)材料进场的数量、质量、厂家品牌与型号规格。(2)锚固件隐蔽工程验收。(3)按现行的国家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要求需申报验收的容。上述各项验收须经甲方、监理方共同确认,如验收不合格,结算时甲方可以对该批次成品不予以认可。10.7、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监理与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10.8、乙方须确保亮化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亮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10.9、承担亮化工程的保修责任。10.10、乙方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合格证等)。十一、工程竣工验收:11.1、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11.1.1、本分项整体质量达到本合同第四条要求;11.1.2、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要求与市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11.1.3、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全部合同容。11.2、初验:工程完成后由乙方提请初验,甲方与监理方进行初验,初验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交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初验存在问题,乙方必须在七天按要求与时整改完毕,最终必须达到整体竣工验收合格。11.3、本项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甲方、监理方同意后,甲方组织监理、设计单位、乙方共同进行验收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十二、违约责任:12.1、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12.2、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当日起,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限5天撤走,逾期不搬的视为乙方放弃的无价值废弃物,如施工现场仍有乙方工作人员的,由乙方负责清理;如施工现场无乙方的工作人员的,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有权从合同解除后第6天起向乙方收取每日1万元的损失赔偿,直至上述废弃物和乙方的工作人员全部清场、撤离完毕为止。12.3、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约定:因甲方违约,乙方工期顺延,如是关键线路总工期相应顺延(关键线路由甲方和监理方共同确认),并由甲方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每延期一天按该工程结算造价万分之一的款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金额的1%。12.4、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金额的1%。12.5、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与监理方任何一方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与乙方终止签订的合同,按乙方已施工完成并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工程量造价的作为工程结算款,未完工部分不再结算,并安排其它单位进行后续施工。12.5.1、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隐患;12.5.2、与经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比施工进度滞后15天的。12.6、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所需费用与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2.7、当甲方、监理方要求对乙方到工地的半成品或已经安装好的构架进行取样检验时(抽检),乙方应立即按要求进行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安装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8、乙方应处理好其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如因乙方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纠纷影响甲方正常经营与工作的,包括农民工聚众工地、甲方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闹事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每出现一次此类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12.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并终止合同。12.10、未经甲方批准使用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费壹万元人民币外,甲方有权终止此工程合同,责令乙方三天退场,因此造成的损失与更换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商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全部责任。12.11、乙方在收到监理方和甲方发出的施工整改指令后,未按指令要求完成整改的,乙方每次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十三、工程保修:13.1、本工程的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保修期为壹年(从项目亮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13.2、乙方负责所施工的亮化工程,在保修期因乙方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的维修工作,乙方负责维修至合格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3.3、保修期,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后必须在24小时到现场维修,如超出24小时不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从乙方的质保金中双倍扣出;超出质保金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追偿通知后5天支付。乙方的报修为。 为。以质量问题发生时段打通乙方所提供的报修与 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维修通知。13.4、本工程保修期满且经甲方复检合格后,甲方在14个工作日支付完乙方的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返还不计付利息。十四、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并组织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原因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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