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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学习心得其它章节xf1999已经作了整理,xf1999还会对其它章节做整理,此处仅针对第二章内 容,结合扬州学习谈谈个人学习心得。1、今日与几位版主聚会,流浪者对这此考试作了一个精辟的复习原则:以书为准,不要联系实际。复习时以书为准,特别是与现有规定不一的, 按书上的来,实际中有很多做法, 特别是书上很多做法与各地操作不一, 但最好在复习时忘掉实务, 复习的主要目的是应付考 试。2、xf1999的资料也很全面,这里整理的第二章内容也不少,可以这样说,如果只关注重点内容,可以得到一定分数,但如果是想考高分,还是要全面细看,哪怕是5%的了解部分。3、法律部分,个人估计一般不会单考,多与其他内容联系在一起考案例。4、书上的法律部分,很多内容只是提了一下,但并不是说考试只考这些,以征管法为例,书上并没有穷尽征管法的所有内容,但如果考了书上没有列的内容,估计也很难说是超范围,所以说,如果有空可以看全面点。当然时间有限,而且法律部分考得也有限,在这上 面花时间不如花更多的时间在第二本稽查方法一书上。5、流浪者版主会在近期提供一个整合的复习材料,如有兴趣可关注。6、资料仅供参考,以书为准。下面内容只是提要,省略部分请参见教材。括号内为个 人观点。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第一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是指税务稽查活动涉及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依据。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了解分类,比如选择、判断)(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三)普通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注意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 (比较重要,主要是要对这几个原则要搞清是什 么意思,如判断题)(一)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位阶高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律。(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一般认为征管法相对于其它法律而言是特别法,如果同一位阶的特别法与之后出台的一般法律有冲突的,按哪个执行,由立法者作出解释)三、税务稽查法律的时效(较为重要)(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注意一点,税法中的这个追征期限并不全面,有漏洞,如 何处理,征管法并没有明确,但考试时应不会涉及这个问题, 所以不用太在意)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 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谓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 了彼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 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3.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注意,只限这三种,但在总局的一个批复中明确,欠税也是无限期追征的)(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注意与行政处罚法中 2年时效的区别, 这个知识点容易出题)第二节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一)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律基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 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其实这些要素就是一个税种法中规定的内容,知道这些内容就行)(书上还列举了税收实体法律法规一览表等表格,除本章最后一个法律责任的表,其它表个人认为考的可能性不大, 总不会考说某某条例从哪年哪月施行或文号是多 少吧)(二)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管法(1 )稽查局的职责。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 )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依据,主要规定了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等。二、其它相关法律的运用(一)行政处罚法1.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着重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即所谓的税务行政管理相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 对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 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2.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通常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有法律依据。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兀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调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注意书上的顺序有误)(2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 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 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注:个体工商户按公民对待)4. 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重点,案例中的常客)“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 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复议法1.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1 )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注意,合理性审查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原则不是所有的 案件都适用,只针对征税问题)2.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除了下的文件外,其它行为都行)3.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复议机关是作出行为的上一级,但对省 级税务还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对总局向总局提出,案例中也容易出现)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 限,即申请人应当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以及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受理 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类型不同,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不一样:(1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 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3)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 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 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 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4)、(5)、(6)、(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4.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 )申请。(2 )受理。(3)决定。(三)行政诉讼法1.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2.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抽象的行为外都可以,但在可以针对部分抽象行为 有条件提出复议)3.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 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 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4. 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选择、判断)(1 )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纳税人不负举证责任)(2 )证据保全。(3)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5. 救济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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