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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科技大學東洋劍道社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遠東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與課外活動辦法釐訂之。第二條:本社定名為遠東技術學院東洋劍道社。第三條:為了使各位同學了解劍道的精深,練習的方法以及鍛練身心培養團隊精神,互助互信。第四條:本社社址設於台巾縣新市鄉中華路四十九號遠東技術學院。第二章社團組織與職掌一、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人,由學校聘請學有專長之劍道教練。二、 指道老師職掌: 掌理有關本社工作之輔導事宜。 審核社團活動之計劃及預算。 指導社團活動之事宜。三、 社長: 綜理社務。 召開社員大會。 工作計劃擬定。 出席各會議及活動。 申請活動補助經費。 承辦學校規定之活動。四、 副社長: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社長公出時,代理其職務。 召集及協調各股之工作。五、 文書股: 整理收集各活動資料與會議記錄。 整理保管本社書籍、資料及社員資料卡。 收集整理有關研究資料。 各宣傳海報製作。六、 活動股: 本社資料印製及分發各社員。 負責社團活動之策劃與推動。 拍攝活動照片。 活動場地佈置及安排。 各文宣海報之送審與張貼。七、 總務股: 掌管本社所有財物。 負責徵收社費。 經費支出及結據。 需要物品之採購。第五條:社長資格(一) 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二) 當選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但學科無不及格者。(三)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副社長二人,社長選擇由前社長提名經社員投票決定之,副社長及幹部由社員提名遴選,社長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形可連選連任。(四) 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處分者,予以解職。第六條:本社除非長、副社長外,並設文書、活動及總務三股。第七條:各幹部怠忽職守或工作不力,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解職。第八條:凡本校同學贊同本社旨願道守本社章程者。均可加入成為本社社員。第九條:社員應享之權利:(一) 出席社員大會並應依照本社會議享有規定之一切權利。(二) 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三) 享有社長及各幹部職位之選舉及被選舉權。(四) 審查本社一切經費開支。(五) 享有本章程有關條文中規定之各種權利。第十條:社員應盡之義務:(一) 遵守本社之章程。(二) 尊重各社員間之權利。(三) 服從執行本社之決議案。(四) 繳交社費。(五) 依本章程有關條文中之各項義務。第十一條:社員入社後除因故離校而喪失資格外,有違左列事之一者,經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一) 違反本社宗旨。(二) 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三) 無故不參加本社之活動。(四) 行為失檢,有損本社名譽者。第十二條:社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指導老師同意,社長召集主持之。第十三條:召開社員大會應於三日前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社員。第十四條:社員出席大會應過半數始得開會,但緊急事件召開之會議,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第十五條:本社經費以學員繳交之社費為主要來源,活動中心之補助為次,作為平時行政支山。第十五條:由社長邀本社田年級之同學擔任,另名為顧問,一顧問團。(一) 指導協助社團之活動。(二) 監理社團之一切行政。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出席社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修改之,並送到訓導處課外活動組核備。第十八條:本章程規定之事項悉遵照課外活動指導綱要辦理之。第十九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訓導處核備後實施。附則:(一)本章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日訂定。(二)本社成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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