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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商铺租赁合同篇一:租赁合同(开发商使用)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承租方(乙方):法定(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鉴于:1、 甲方为一于 登记设立的企业,并投资建造了 蚌埠 宝龙城 市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或“广场”),为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2、 乙方为一获准于登记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具体见乙方营 业执照(本合同附件),工商登记号: (乙方为自然人的,其身份证号为: , 且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的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 国际知名、驰名的商标项下的服务,除非乙方为该商品品牌或商标的所有权人,否则均 应取得该商品品牌或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充分授权。 3、 甲方愿意出租、乙方愿意承租甲方 之部分商铺,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 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4、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 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 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租赁总则第一条租赁标的1.1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广场B号楼第14层的编号为的店铺(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租赁场所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租 赁场所平面图。1.2乙方所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依图暂计为平方米,其中一 层为平方米,二层为11150平方米,三层为11135平方米,四层为11232平方米。 (具体面积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或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1.31.4 乙方承租的租赁标的还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 所内的各项设施设备。 本合同租赁场所还包括附属的乙方可免费使 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室内导引区位(甲方提供乙方立面结构图见附件 6)。乙方同意,乙方店招及广告招牌的 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物及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广告位给第三方使用(乙方租赁区域内的商户除外),且乙方店招、广告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形象及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的 使用权。乙方在设置、使用店招及招牌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 外广告或标识牌的管制,并承担因乙方店招、广告招牌(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清洁)而产生的一 切费用和责任,承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除上述乙方免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外,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拥有甲方宝龙城市广场公共部位、外立面及户外所有招牌、广告位置的管理、使用、装饰及受益等一切权利。1.5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 乙方承诺该租赁场所之用途 仅作为经营 ,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 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此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万元, 且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或单方提前解除本合 同。2.2该广场由)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 广场经营秩序管理。第三条租赁期限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年,即自日起至3 月日。上述租赁起始日及租赁到期日均为暂定,实际租赁期 限应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起计,即实际交付日为实际租赁起始日,实际租赁到期日应依 据实际交付日相应提前或顺延。实际交付日系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且甲乙双方办理 完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之日;但若乙方未按甲 方通知的时间至甲方处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的,则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已于通知交接之日 按合同约定将该租赁场所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通知交接之日即为实 际交付日。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 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3.2向甲方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免租期间及 其他所有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中央空调使 用费、燃气费、通讯费等),上述费用自实际交付日起开始计算支付。 免租期外的其他租赁期限,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 定向甲方支付租金。3.3 乙方开业日为乙方租赁的本合同项下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 业之日。乙方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如下第B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若乙方 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物 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千分之五金额的违约金(如 第一个租赁年度处于免租期内的,则以开始计付租金当个租赁年度月 租金的千分之五为准):A、该广场 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以经营管理公 司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B、2011年6月曰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4.14.2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均以租赁场所建 筑面积为计价基准。 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的每建筑平方米的租金 标准具体详见如下,其中如租赁场所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所述暂定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则月租金总额应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调整: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0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0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零元整;第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5元/M/月计算,共计 人民币 650250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零贰佰伍 十五元 整;第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5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64678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 五元 整;第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9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823650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捌十贰万叁仟陆佰伍 十元 整;第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22222第六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七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八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九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十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 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十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 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十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 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十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 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第十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月计算,共计人民 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4.34.3.1 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本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费暂定元/M/月(以租赁场所的管理机构,即本合同所述之 经营管理公司通知或者公示的标准为准,但该标准不应超过政府 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上限)。4.3.2 乙方自用之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由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或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付(单独 开户时)。4.3.3 乙方租赁场所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公司根据 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以经营管理公司通知或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4.3.4 除乙方自用的中央空调使用费以外的其余公摊中央空调 使用费及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金,按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与该广场商业场所 B 区(期) 已开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由经营管理公司收取。22222222222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地址:身份证: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 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相关事宜一 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信守:第一条 租赁范围、期限及特别约定(一)租赁范围甲方将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获得的位于片区层号的商铺(下称商铺)出租给乙方,铺面建筑面积川(以下涉及 到商铺租金、物管费等费用均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乙方认 可此计费标准,乙方承诺不以计费面积差异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二)租赁期限双方同意租赁期限为年,即自甲方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确定 的商铺交付之日起将具备使用条件的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三年止。(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将合同项下 的商铺自行经营或对外转租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无须甲方的另行同 意,甲方承诺将配合乙方的转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人的身份 证照、出具书面文书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经营 管理,乙方或第三方亦不得违法经营。(四)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 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铺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 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之规定。第二条 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一)商铺租金按每年租金为元整(元)计。(二)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度为一个支付计算期,甲方同 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免于收取乙方的租赁费用。乙方经营商铺 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物业费用 等费用,由乙方交纳。(四)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 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第三条 装修(一)甲方商铺向乙方交付的装修状况为毛房,铺面配套相关的 水、电、卷帘门、消防设施等。(二)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商铺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 的承重结构、用途、外观。(三)依据“来装去留”的租赁原则,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或乙 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装饰除可拆卸、移动的动产、设 备可搬走外,均应保持原状移交甲方。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保证有合法权利出租商铺,并保证乙方和乙方指定的 第三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商铺。(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商铺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但不得 妨害乙方的正常营业及安全。(三)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商铺所有权对外为自方或第三方 提供担保、抵押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保证在承租商铺期间,甲方提供的商铺内的设施、设 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完好。如商铺内的设施、设 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正常磨损及消耗的应由甲方及 时更换,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二)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条例。(三)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乙方有义务及时办理工商及税务的 相关手续,并按时上缴相关的费用,守法经营。第六条 商铺的退还(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5 日内,将商铺按照双方 的约定交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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