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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_ 借款方:_ 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方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计算相应罚息。 其次条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归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详见保单)。 第五条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方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毁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缘由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旧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或者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借款方(签字):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保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2 质押人(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质权人(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大写)_,(小写)_,利率为_,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状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其次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全部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状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供应与质押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均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状况 1.质物名称_,数量_,质量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连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商定状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当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担当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行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担当。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供应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需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局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甲方也可以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状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局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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