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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施工技术资料是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是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并为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功能、工程扩建、改建和维修提供重要依据。第二条 为加强我局所施工程施工过程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承建的房屋建筑施工技术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其它类型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编制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总公司、地方有关规定。第二章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职责和人员的配备第五条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的一项管理工作,局科技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指导、监督实施,公司、项目部具体实施。第六条 局、公司技术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应配置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料员资格证。第七条 局、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技术资料管理人员职责一、 负责定期对项目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指导。二、 负责交工资料的核查,协助项目对归档资料进行整理。第八条 项目资料员职责一、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汇总、保管及发放,并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二、负责收集工程所在地有关技术资料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三、检查所收集的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一般性问题应及时与资料提供沟通解决,对于弄虚作假或反映工程不合格等较重要的资料必须立即向项技术负责人汇报。四、督促项目有关人员及时提供项目的技术及验收资料。五、负责项目部有关人员使用表格的配置工作。第三章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局、公司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项目施工技术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整改效果。第十条施工技术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必须与工程同步,内容完整、项目、子项签章齐全,技术负责人随时检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提供各自的相关资料,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了解情况后,及时将资料交资料员保存。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技术总结、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质量处理记录等资料。项目材料员提供所有进场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合格证。项目试验员提供试验资料。项目测量员提供测量资料。项目质量员提供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项目工长提供各项施工记录、隐检记录。第十二条资料员应对资料分类收集、整理,建立资料清单。资料员在收到资料后,应检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及时登记到清单上,然后分类保存;对需要发放的资料应进行发文登记,收文应进行收文登记。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负责对其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填写、收集,并按总包单位要求(规定)进行整理,总包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 凡是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或内容),应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时, 可拒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工程验收后将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资料员协助其做好资料汇总、整理、编制、移交。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报验前,竣工资料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确认无误、无缺, 均符合要求后,按规定移交建设单位和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由局总承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交局档案室存档,各法人公司总承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室存档。资料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双方承办人和负责人签章。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资料的份数一、合同中有明确的份数要求时, 按合同执行。二、当合同无要求时,应根据需要确定资料份数,一般为二份, 业主一份, 工程局或公司存档一份,如需在当地档案馆存档时,应增加一份。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式56份。第四章 施工技术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七条 工程资料应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地区或行业明文的规定,当地区与国家规定内容有不同时,执行地方的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技术管理文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备案资料、竣工图。 一、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2、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3、工程创优策划、技术措施 4、施工管理文件 、技术交底 6、施工总结、技术总结 、开工申请表、开工报告(含停工、复工报告)8、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特殊工序或关键工序的图片或录像资料0、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与结构(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施工记录(7)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9)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11)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2、给排水与采暖(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6)施工记录(7)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建筑电气(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设备调试记录(4)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施工记录(7)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通风与空调(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6)施工记录(7)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电梯()土建布置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开箱检验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施工记录()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6)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7)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建筑智能化(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说明()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系统检测报告(8)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1、建筑与结构(1)屋面淋水试验记录(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5)抽气(风)道检查记录(6)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7)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节能、保温测试记录(9)室内环境检测报告(1)结构实体检测记录2、给排水与采暖(1)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暖气管道、散热器、阀门压力试验记录(3)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4)消防管道、燃气管道、阀门压力试验记录(5)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3、电气(1)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2)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3)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4)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通风与空调(1)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3)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4)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电梯(1)电梯运行记录(2)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6、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记录(2)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三)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竣工备案资料内容(一)阶段验收资料、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2、( )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名单3、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4、监理单位验收评估报告5、施工单位验收报告(二)竣工备案资料1、建筑工程验收通知书2、( )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名单3、勘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报告(三)其它地方规定的资料四、竣工图(一)竣工总平面图(二)人防工程竣工图(三)室外水、暖、卫管线竣工图(四)消防管线竣工图(五)煤气管线竣工图(六)地下电缆竣工图(七)设备安装基础竣工图(八)建筑、结构、水、暖、卫、通、电、装饰竣工图 五、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内容按市政工程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内容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内容应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的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资料填写要求一、文字清晰,语言表达准确明了,技术术语规范。二、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名词术语。三、资料一律用碳素墨水书写。四、凡试验室应有结论的,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五、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应用全称,或明确不易误解的简称,采用同一图号的多栋工程,应标明具体工程编号、栋号。六、资料填写应按表格要求,不得串行、漏项。表格中的各子项必须填写清楚,不需要填写的空格宜用斜杠划去。七、分层、分段施工的工程资料, 部位应填写明确,资料填写日期应和施测、试验、检查、施工、验收的日期相吻合,相关联资料、数据应相互一致、交圈。八、应审批签字盖章的资料,其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九、资料中涉及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记录等为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复印人、时间,必要时应加盖红章。第二十三条 归档资料的质量要求、立卷应按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六局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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