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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自:消防总队 时间:2011年07月06日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六、高层建筑的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以下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三)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的居住部分。七、剪刀楼梯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分别设置前室;(二)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楼梯间前室。八、内走道长度按单向不重合的最长路径计算,以确定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的设置。九、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以及经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十、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十一、下列情形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一)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公众聚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二)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或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十二、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通过有关行政审批的项目除外。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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