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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申报及安全验收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为推动农村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技术的示范推广,促进我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有序健康发展,建立有利于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又快又好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村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技术工程质量和安全验收,制定本程序。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溪市政府所辖范围农村乡(镇)区域内,从事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项目申报、工程审批、工程规划、使用安装、设备维护、生产经营、安全验收及日常管理。二、项目申报要求及审批推广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政府推动、统一规划、部门监管、群众受益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村镇总体规划,村镇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无村级债务。村两委领导班子具有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积极配合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与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项目申报村(镇)在争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情况下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自然村规划平面图、基本情况(地理、地貌、规划、人口、 户数、耕地、作物种类等)、组织实施方案、资金筹集方式、建设进度计划,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报本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会同辖区内城市建设、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监、消防局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征得发改局、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由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向上级申请立项,经立项审批后纳入建设计划,予以项目实施。三、项目实施为确保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对工程的设计、设备(器材)选择及工程投标等有关项目实施:(一)工程设计生物质集中供气工程设计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推荐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专业部门承担,项目建设村有筛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村)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NYJ/T09200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建设标准参照执行。工程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应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生产、同步使用。(三)工程招标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项目主要设备购置可以实行招投标。列入省级项目由省级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工程招标。列入市级项目由市、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工程招标。1、工程招标项目施工可以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必须由具有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招标需3家以上)。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首先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经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投标。每年的项目计划确定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建设村根据工程设计共同协商编制标书,具体承办招标工作。并由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与建设村签订相关合同,承接项目工程。2、设备招标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所需气化设备、燃器具、燃气表、安全报警器及管网材料等设备和器材的选用采取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设备、器材必须是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通过并经专业技术鉴定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村)不得采购未列入采购名录的设备和器材。(四)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并经调试及试运行正常一个月后,施工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发改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监理、规划、技术监督、安监、环保、消防等专业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测验收。工程验收参照NY/T 4432001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执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村)出具用户使用证明,为验收提供依据。1、土建工程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合同各项要求,室内外主体及附属设施全部完成,内外粉刷完毕,防火、防盗设施齐全,防寒措施和管道防腐达到设计质量要求,建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水电畅通。2、气化机组按照设计要求,各项设备、管道、电气、仪表、油漆等全部安装结束,经过投料试验,机组运行正常,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储气柜储气柜的所有金属构件焊接检验合格,柜体、升降机构、避雷设备、配重、防腐油漆等全部符合设计的质量要求,经容积实测和充水试压符合设计要求。4、管网工程主、支管网系统气密性,打压检验符合设计规定,管道各种闸阀产品、积水井、管道水平落差、专用灶具,燃气仪表等均符合产品设计质量要求,方可工程验收。(五)工程交付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会同设备生产厂家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章程等文件,与用户订立“三包”(培训、维修、管理)合同。施工单位负责为用户培训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并在一年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踪指导,使用户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及燃气供应系统管理方法,实现工程交付使用。(六)售后服务设备生产厂家、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随时接受用户的相关技术咨询和提供维修、配件等服务。在设备升级换代时,有义务应用户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改造服务,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四、资金管理对列入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做好预算,政府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项目实行验收后财务审计工作。五、人员管理对从事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的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选择和规范管理。从业人员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技能,经考核获得专业技能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其进行技术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技术和业务素质。六、安全管理生物质燃气主要成分与城市民用煤气类似,属易燃、易爆及有毒(含有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气体,为防止泄漏,工程都要在用户安装报警或安装加臭装置。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安全采取属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村)要建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乡(镇)为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同时,气化站必须有完善的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操作人员要熟记安全技术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燃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传达到户,有关注意事项要上墙,让用户了解燃气的特性,掌握发现处理泄漏的方法,熟悉妥善处理(燃烧、爆炸及中毒)的常识。要经常性的对用户进行安全警示宣传,做到常备不懈。在燃气主管道上方每隔50米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其他施工时破坏地下管网,确保安全用气。村专业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气化设备及供气系统,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做到防患于未然,气化站必须设有消防灭火设备(灭火器),发现燃气泄漏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或立刻报警,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七、年检制度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年检内容:气化设备及供气系统技术状态,燃器灶具安全状况,设备维护及管理员工岗前培训等各项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年检报告由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存档,并报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年检不合格气化站,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停产整顿。对违规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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