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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财政法规制度讲义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一)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二、国家预算(一)概念:国家预算是由政府编制,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审查批准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收支计划。(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是国家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是调节、调控、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1中央,2省、自治区、直辖市,3设区的市、自治州,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5乡、民族乡、镇(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5 级预算。 如,中央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5 级。(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并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补助的数额。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批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决算;(2)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具体行使预算管理职能,其预算管理职权主要包括:(1)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以及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2)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4)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收支平衡。(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1税收收入,目前来自税收的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二)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支出: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1)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三是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四是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五是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二是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是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2)预算草案编制内容: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税收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3)预算草案编制的要求: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基本要求: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3)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4)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二)预算的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4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5预算备案:预算备案是指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便加强监督(三)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六、决算(一)决算的概念决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的年度执行结果,决算的实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二)决算的编制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编制。(三)决算的审查和批准财政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四)决算批复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七、预决算的监督1立法监督(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和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成。(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团体组织包括政党组织、政协组织、工青妇组织等。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如特许权等。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的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一)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政府采购主体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是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制度,并以集中采购为主要的采购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减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等优点。但是,集中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难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无法满足紧急情况的采购需要。(二)分散采购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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