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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开篇陈词主持人,各位评委、领导: 人们好!控方觉得,本案被告人周永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国内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结合事实与法律,本案被告人其行为已经触犯该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周永系国家工作人员,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符合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通过案情,我们可以清晰地懂得,周永系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在管理公共财物时,未对电脑来源做出解释阐明,后离职时将其占为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昭然若揭。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周永运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客观构成要件。一方面,周永是代表市委办以工作需要为由索要电脑,而并不是以谋取利益为名义。显然,水务局也是在懂得这两台电脑是作为办公使用的状况下给市委办的,因此该电脑属于公共财产,而并非送给周永个人的赃物。另一方面,电脑给市委办后,周永身为市委办公室主任,具有管理、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其运用职务便利,在调离市委时,将本应移送的两台电脑占为己有,其行为当属于贪污罪中的侵吞公共财物。“犯罪的外衣再华丽,我们也能看穿它的本质。”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周永运用职位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更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控方觉得,周永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控方意见刊登完毕,谢谢! 雨姐: 控方陈词我觉得要开门见山,一种劲的往贪污里说,论其贪污的特点。因此我就直接把观点亮出来,没有加什么风趣的色彩,业务水平有限,请多包涵,还请你自己把关斟酌,最佳找有经验的同事来看看。尚有,由于两台电脑究竟与否属于市委办的合法财物还没有定论,因此你不能直接说属于本单位的财产,可以说是水务局借给市委办办公使用的,而周某正好负责接受、管理和经手,但是电脑无论是水务局的,还是市委办的,都绝对是公共财物。因此,这个客观方面就有两个观点要明确:1. 电脑是公共财物。2. 周运用的职务便利是贪污罪中的支配、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而不是受贿罪中为她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职务便利!到后来和她们pk与否是受贿罪的时候:可以从主观和客观说:第一,周是以工作为由要,而不是觉得她们谋利益的名义要,这点水务局也有共识。第二,案情交代,周要来电脑之后也没有帮水务局谋利益,且始终放在单位使用,一种给同事工作用,这个没话说;另一种给自己用(估计届时候辩方会拿她用来玩游戏什么的说事儿),这个你别管,你就说这正好阐明了周她以管理、支配、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把电脑公物私用,但不是私有,到后来走的时候才擅自占有。Tmd,都快天亮了,好刺激,辩论赛加油!去干妹妹我干不了的事业!把她们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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