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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无偿借款涉税风险提示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发现上市公司对下属成员企业的无偿借款还真不少,在这给这些上市公司提个醒,这样做营改增之后可能存在诸多涉税风险,请存在无偿借款的上市公司注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也要关注涉税风险。1、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偿借款属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上述文件可知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二是如果贷款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适用税率6%,征收率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目前暂按10%执行。)目前还有部分税务机关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四川国税、北京国税等。2、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企业同时有借款,又将部分资金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增加了借出方的成本费用,减少了借出方企业的利润,增加了借入方企业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借出方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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