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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绪论2二、核心概念的界定3(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3(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3(三)公共治理理论4三、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困境5(一)政府方面5(二)媒体方面6(三)网民方面7(四)NGO方面8四、公共治理视角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8(一)政府掌舵者8(二)媒体引导者9(三)网民参与者10(四)NGO合作者11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基于公共治理视角【内容摘要】:近年来,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伴随着中国的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由网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并对当今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本文阐述了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运用。【关键词】:网络 群体性事件 公共治理一、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现实利益冲突、矛盾和问题凸显,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暴露于网络之上,继而在不断的传播中发酵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如“邓玉娇案”、“史上最牛的官员语录”、“药家鑫事件”、“723温州动车惨案”等事件,往往因其反映和暴露了社会现实或深层问题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从而形成声势浩大的网络民意潮流。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促进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拓展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民主理念,推动了一些容易被社会所忽视的事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它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谣言的散布和传播提供途径,危害社会稳定和谐。当前,学界、政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颇多,研究者们从网络舆论的传播模式、产生根源、发生机理、类型表征以及政府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阐述;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主体进行研究则相对匮乏。本文通过借鉴现代行政学管理理念之“公共治理”,提出了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模式。文章立足于公共治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政府、媒体、公民、NGO等多个主体进行深入的分析,旨在构建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模式,从而为政府更好地应对和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提供对策。二、核心概念的界定(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美国学者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下册)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P566-567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我国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在多数人之间,表现为语言行为或者肢体行为上的冲突,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康德颜浅析政府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管理J学理论,2010(08)。(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国内有学者认为“网络群体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益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 揭萍,熊美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09)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群体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 杨久华当前我国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模式、趋势及其防范策略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03)另有学者认为网民群体是通过电脑网络为沟通中介而形成的;网民群体以信息联系为连接纽带;网民群体是一种趣缘群体,也就是说他们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仰、需要等基础上连接成特定的群体;网民群体由数字化的人组成 曹银忠,石维富“网民群体”研究综述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9(04)。(三)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理论研究范式变革的产物,它是社会科学各主要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发展的结果。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相比,公共治理理论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这一点构成了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绝对统治者,而是与公民处于平等的合作关系;政府的行为方式也不再是依靠权威对人民发号施令实行统治,而是与人民处于协商、谈判的互动关系。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特点的公共事务实行不同主体治理的原则,并以此对不同的实施主体进行科学定位、合理分工,而不是完全依赖政府管理。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公共治理不仅要求从组织规模、活动范围等方面对政府进行改革,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公共部门进行深层次的改革。这就要求在公共部门的管理中积极引进私营部门中较为成功的管理理论、方法、技术和经验,同时积极推进第三部门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三、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困境随着中国网络的普及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政府、媒体、网民、相应NGO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也面临各不相同的困境。(一)政府方面政府代表的是民众利益,执行政策是为了配置公共利益,而一些政府官员把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切换成政府自身的地方利益或官员的个人利益,并以之为政策执行的终极目标。他们追求某些政绩,把本应用于追求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人民利益的行政权力用于追求个人政绩、私利,这种现象反应了政府“经济人”的自利特性。 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某些政府部门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出于功利目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操纵,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件件上报,而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往往隐藏不报或者扭曲上报,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加以隐藏。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正当知情权,而且给突发事件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政府一味急于求成、躲避遮挡甚至欺瞒,只能导致谣言疯狂生长和流传,丝毫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二)媒体方面媒体方面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媒体作用发挥不充分。新闻媒体号称“第四力量”,号称“无冕之王”,不可否定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一种意志和力量,那就是对事情真相的追求,不受约束、不怕阻力,直到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的顽强追求。开放的媒体环境是公民平等交流、争辩、反驳甚至对抗的平台,同时也是公共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对话平台,能够为政府决策者提供多方位的民意信息。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媒体至少需要起到两点作用:宣传引导作用和监督作用。前者针对网民和公众、后者针对政府。所谓宣传引导是指媒体要对事件进行客观报道和宣传,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对事实不清的事件,要及时引导公众理性思考,而非妄下结论;所谓监督是指媒体必须对政府的作为进行监督,发现政府的不作为现象或是作为不当,要敢于揭发、敢于批评,给政府敲响警钟。然而,中国媒体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媒体的这两项功能均未得以充分发挥,中国的媒体在客观报道真相、敢于揭露政府弊病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通常,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媒体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对于重大舆情,还设置相关论坛或专栏以供讨论,保障公众对事件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过,媒体自身发声的频率并不多,对事件发展的引导力度不够,导致众多网民在一些激烈言论的煽动下片面看待事实。再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少数媒体还在事件中对事件真相进行了再加工,不但不利于公众知晓真相,还给事件的调查和真相的还原增加了难度。(三)网民方面马克思韦伯在社会变迁分析中,探讨了三种情况:第一,权利、财富与声望三者高度相关,当经济精英同事也是社会的和政治的精英,或反过来也同样如此的情况下,那些被排除于权利、财富与声望之外的人会愤愤不平,甚至铤而走险,采取对抗的姿态。第二,在资源分配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特权或者不平等是,必然会加剧不同等级之间的紧张和仇恨。这种仇恨进一步触发那些没有权利、声望与财富的人对战友这些资源的人进行对抗。第三,低水平的社会流动也在加剧冲突。当那些处于低等级的人很少有机会进入社会上层或者进入新的阶级、正当或身份群体时,必然使仇恨累积,从而触发下层不满上层的冲突。 森H特纳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邱泽奇,张茂元等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P225我国的网络群体事件就不乏这样的情况,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云南躲猫猫事件,时尚最牛官腔,史上最牛官员语录等等。这些时间发生的原因都是因为权力、财富分配不均,导致处于劣势地位上的大众对现状极其不满,这种不满累积到一定程度,只要导火索一出现,就会爆发现实中的对抗。 目前,国家大力推进民主建设,领导重视民意、倾听民意的谦恭态度,政府主动搭建网民议政、问政平台的举措,,这些使人们处于一种想表达、敢表达的状态。民主、开放是网络的优点,相对于其他舆论而言,网络舆论因其虚拟性和开放性而更显真实。同其它辩证法则一样,任何事物都会有正反两方面一样,网络同样不能例外。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和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网络监督的双刃剑效应也在不断凸显,一些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广为传播,网络监督演变为网络暴力。因此,必须对网民舆论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四)NGO方面NGO面临的困境是其自身难以有效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NGO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部分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NGO在社会中的作用相比,中国的NGO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NGO难以有效介入到事件中,无论是对事件本身进行调查,还是对事件中涉及的利益群体进行协调,都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四、公共治理视角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一)政府掌舵者公共治理视野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虽然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但并非等于无核心。保障网络群体性事件良性运行已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公共治理理论的多元治理思路中,政府需要扮演核心主导角色。 唐逢九公共治理视角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J电子政务,2011(11)第一,健全网络法制体系。要制定、完善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将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其中必须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约束,并与时俱进,实时加以修改、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是隐私权保护,因此,立法时有必要对网络社会中的隐私权、政府官员信息公开等作相关的规定。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充分保证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网民行为,遏止不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创新网络管理手段。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与传播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但目前的管理理念还不能有效适应这一重大变化,很多做法和思路还是依靠过去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虚拟社会管理在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为复杂,表现在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协同共享、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并存与协调等问题上。虚拟社会促使管理思想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孤立性走向协调性。第三,畅通网络沟通渠道。政府应把通过网络了解民意、体察网络民意、汇聚民智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把学习、掌握和使用现代网络技术作为基本功,努力把握网络发展规律,了解网民舆论的表达特点,学会用网民和广大群众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交流,在与网民的交流互动中有效地引导网络民意,使其以一种有序、合理和公正的方式表达,成为促进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进步力量。(二)媒体引导者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基于新媒介技术的特殊类型的社会事件,具有复杂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动因。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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