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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标准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削减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治理责任部门。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四)组织消防检查,催促隐患整改,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催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治理部门职责:(一)制定消防工作打算,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学问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视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训练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展安全训练培训时,应当进展有关消防安全训练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急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命学问和技能。 第九条 以下人员应当承受消防安全特地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二)消防安全治理人员。(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承受消防安全特地培训的人员。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展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急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展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修理、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修理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催促落实,检查和改正状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在制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缘由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治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退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顿生产活动。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状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抢救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抢救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展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根据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展。演练前,应检查各项预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与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第七章 消防档案治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根本资料和消防安全治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根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治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状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其次十条 消防安全治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修理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状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状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状况记录。其次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治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详细要求按档案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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