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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 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第三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第四条 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第五条 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第六条 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 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二) 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三)知情选择避孕药具后,不按要求使用造成意外怀孕的,缴纳违约50元,并在3个月内落实人流措施。(四)环孕检对象未按规定日期(以乡镇计生办或村委书面通知为准)参加环孕检的,其中外出务工、经商者未按规定日期(每年1、5、9三个月月底之前)寄回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环孕检有效证明的,按每推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300元。(五) 计划外环孕者,在环孕3个月内不主动采取人流措施,或接到乡计生办(或村委会)终止妊娠通知后5天内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第6天起,按每逾期一天5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落实人流或引产措施为止。(六) 躲避落实补救措施(人流、引产)或节育措施(结扎、上环)者,由其直系亲属承担乡和村派人车寻找的全部费用。(七)为躲避落实补救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者隐瞒行踪、通风报信、提供住宿或为其进行产前检查、接生的,或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带养其子女的,或有其它包庇、纵恿、容留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行为之一的,除报乡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另缴纳违约金300元。(八) 擅自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流、引产的,除报乡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加缴纳违约金3000元。(九) 私自请人取环的,除报乡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另缴纳违约金300元,并应及时补环。(十)遗弃婴儿的,除报公安机关处理外,缴纳违约金300元。(十一) 以户口外迁(口袋户口)、假离婚等手段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缴纳违约金300元。(十二) 有歧视、谩骂、欺侮纯女或男到女家落户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每例缴纳违约金200元。(十三) 户屋出租户或出借户应配合村委会做好成年房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房客入住15天内未向村委会通报房客计划生育情况,督促其持身份证到乡、村计划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不向村报告的,分别缴纳违约金200元、300元;经督促,房客不按期到村验证的,或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完备在30天内不补办、验证的,除上报乡政府按有关法规处理外,房客应缴纳违约金200元。(十四) 18周岁至49周岁、离县30天以上,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外出前未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缴纳违约金50元。第七条 对因计划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不予救济、补助。第八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村委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经调查属实的,由村委会分别奖励50元、100元,举报从举报、领奖时均可使用自定密码不用真实姓名,村委会为举报人保密,如有泄密、引发不良后果,由有关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九条 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行为的户及个人,不得参加本村五好家庭、少生快富文明户、计生协会优秀会员等先进的评比,所在村民小组,会员小组不得评为先进。凡有违约行为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暂停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待改正后,由村委会重新审批是否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乡人民政府、县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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