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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作、协商全都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赐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其次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展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与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托付的代表担当,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与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托付的代表担当,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与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供应协商所需要的有关状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全都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争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争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争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治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展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其次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其次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视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其次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其次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与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峻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其次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全都; (二)因不行抗力致使集体合同局部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赐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展协商。 其次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全都。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其次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其次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其次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别状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治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集体合同 篇2 第一条 为标准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敬重,公平协商; (三)诚恳守信,公正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实行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状况进展监视,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其次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治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酬劳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安排形式; (二)工资支付方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安排方法; (四)工资调整方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别状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方法; (七)其他劳动酬劳安排方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方法; (三)特别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方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安康检查和职业安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根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爱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安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工程规划及年度规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治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方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展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其次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当。工会主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当。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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