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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 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要求(6011998)1 范围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备安装工程。2 通用要求 2.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2.2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2.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2.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2.5 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2.5.1 本市的消防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地或外国在本市销售的消防产品,要具有有效期内的进京销售审验证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2.5.2 固定来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及耐火涂料应有有效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2.5.3 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2.5.4 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用机械部和电力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2.5.5 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开关等,应符合中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并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2.5.6 选用的各类钢材,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厂家要出具材质证明和合格证。2.5.7 各种主要辅料、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合格证。2.6 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2.7 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待也应作到持证上岗。2.8 工程施工中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关待上级单位的检查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2.9 施工中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消防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工艺及有关的图集、厂方资料等施工要求。2.10 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填写,应作到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交给建设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2.11 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验,合格后再请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单。2.12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提交技术测试报告。2.13 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送交有关资料,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准许使用,否则,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均不准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艺标准(6021998)1 范围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2 施工准备2.1 接到施工任务后,首先应对图纸进行会审,同时熟悉结构图、建筑图、装修图及其它专业的有关图纸,找到影响施工的设计问题组织设计交底,解决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好技术变更洽商,确定施工方法和配备相应的劳动力、设备、材料、机具等。同时配备配套的生活、生产临时设施。2.2 主要设备材料:2.2.1 一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材料选用应符合6-1“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要求”的有关内容。2.2.2 主要设备(见图6-1)图6-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设备;消防中心控制设备;图象显示与打印操作设备;消防备用电源;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燃气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显示报警器;各类模块(中继器);各种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如消防电话); 消防广播设备。2.2.3 一般常用的材料:管材、型钢、线槽、电线、电缆、金属软管、防火涂料、异型塑料管、阻燃塑料管、接线盒、管箍、根母、护口、管卡子、焊条、氧气、乙炔、钢丝、铅丝、防锈漆、膨胀螺栓、胀塞、成套螺丝、焊油、焊锡、电池、机油、锯条、记号笔、绑带等。2.3 主要机具:套丝机、套丝板、液压煨弯器、手动煨弯器、电焊机、气焊工具、台钻、手电钻、砂轮锯、电锤、开孔器、压线钳子、射钉枪、钢锯、手锤、活扳手、水平尺、直尺、角尺、钢卷尺线坠、电烙铁、电炉子、锡锅、扁锉、圆锉、压力案子、压力钳子、电工工具、高凳、工具袋、工具箱、万能表、兆欧表、试铃、对讲电话、步话机、试烟器、手提电吹风机等机具。2.4 劳动力配备:根据工程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劳动力计划,作到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配备的施工员、电工、焊工等应持证上岗。2.5 编写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进行交底和培训,使每个操作者应熟知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的要求。2.6 应按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用的规程规范、图册、工艺要求、质量记录、表格及各种有关文件。3 施工工艺3.1 工艺流程:3.2 钢管和金属线槽安装主要要求:3.2.1 进场管材、型钢、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有材质证明或合格证,并应检查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要求相符合,填写检查记录。钢管要求壁厚均匀,焊缝均匀,无劈裂和砂眼棱刺,无凹扁现象,镀锌层内外均匀完整无损。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经过镀锌处理的定型产品。线槽内外应光滑平整,无棱刺不应有扭曲翅边等变形现象。3.2.2 配管前应根据设计、厂家提供的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广播喇叭等设备的型号、规格,选定接线盒,使盒子与所安装的设备配套。3.2.3 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便于穿线的位置增设接线盒:管路长度超过30m,有弯曲时;管路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时;管路长度超过15m,有二个弯曲时;管路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时。3.2.4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3.2.5 明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暗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3.2.6 当管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非燃烧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金属线槽和钢管明配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2.7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保护管等。3.2.8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安装允许偏差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3.2.9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处理。3.2.10 管路敷设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如图6-2a、6-2b、6-2c。图6-23.2.11 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如表6-1,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0.150.5m。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m)表6-1敷设方式钢管种类钢 管 直 径 (mm)15202532405065以上吊架、支架或沿墙敷设厚壁钢管1.52.02.53.5薄壁钢管1.01.52.03.2.12 吊顶内敷设的管路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经装修单位允许,直径20mm及以下钢管可固定在吊杆或主龙骨上。3.2.13 暗配管在没有吊顶的情况下,探测器的盒的位置就是安装探头的位置,不能调整,所以要求确定盒的位置应按探测器安装要求定位。3.2.14 明配管使用的接线盒和安装消防设备盒应采用明装式盒。3.2.15 钢管安装敷设进入箱、盒,内外均应有根母锁紧固定,内侧安装护口。钢管进箱盒的长度以带满护口贴进根母为准。3.2.16 箱、线槽和管使用的支持件宜使用预埋螺栓、膨胀螺栓、胀管螺钉、预埋铁件、焊接等方法固定,严禁使用木塞等。使用胀管螺钉、膨胀螺栓固定时,钻孔规格应与胀管相配套。3.2.17 各种金属构件、接线盒、箱安装孔不能使用电、气焊割孔。3.2.18 钢管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经纬度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螺纹宜外露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3.2.19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固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以免破坏镀锌层。3.2.20 配管及线槽安装时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同槽孔洞。3.2.21 配管和线槽安装时应考虑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时不受此限制。3.2.22 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应与强电线路的竖井分别设置,如果条件限制合用同一竖井时,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3.2.23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3.2.24 钢管敷设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净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3.2.24.1 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m,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3.2.24.2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可减至0.2m。3.2.25 钢管与其它管道如水管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与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当管路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3.2.26 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3.2.27 线槽敷设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件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固定支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1.5m,在进出接线盒、箱、柜、转角、转弯和弯形缝两端及丁字接头的三端0.5m以内,应设置固定支撑点。3.2.28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3.2.29 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部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即螺母放在线槽壁的外侧,紧固时配齐平垫和弹簧垫。3.2.30 线槽的出线口和转角、转弯处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3.2.31 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3.2.32 金属线槽的连接处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3.2.33 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与消防设备采用金属软管和可挠性金属管作跨接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卡具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且端头用锁母或卡箍固定,并按规定接地。3.2.24 暗装消火栓配管时,接线盒不应放在消火栓箱的后侧,而应侧面进线。3.2.25 消防设备与管线的工作接地、保护地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3.3 钢管内绝缘导线敷设和线槽配线要求:3.3.1 进场的绝缘导线和控制电缆的规格型号、数量、合格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填写进场材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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