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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姓名:庄严院系: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学硕士学号:152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摘 要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出独到的见解。关键词:优先股 金融工具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一、政策背景西方国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历史由来已久,优先股作为普通股的补充,不但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比股票风险低、比债券收益高的折衷投资方式,也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然而,在2014年之前,我国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渠道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扩张的步伐;进入2014年,经济转为下行,企业融资难题持续恶化,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作为回应,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4月18日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优先股试点工作。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供借鉴。二、优先股的定义与类别优先股是一种具有某些优先权与特征的股票,这些优先权和特征不被普通股所拥有。西方国家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最经常具有以下特征:优先获得股利;企业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资产;可转换为普通股;可被发行方召回;没有表决权。除此之外,优先股的特征大多是限制性和排斥性的,例如不可累积、不可参与和不可赎回。企业发行的优先股通常具有面值,股利以面值百分比的形式表示。例如,股利为面值8%的优先股被称为“8%优先股”,一份面值为100元的8%优先股每年可获得8元的股利。在少数情况先,优先股不具有面值,企业就以每股股利为优先股命名,一份年股利为7元的优先股就被称为“7元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往往不能保证每年定期分红。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所在国公司法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意图,将各种优先权与限制权相结合,形成风格各异的优先股。具体而言,优先股具有以下类别:累积优先股:一旦企业在某年无法支付股利,在以后年度中,股东可要求企业在未补偿未发放股利之前,禁止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利;参与性优先股:股东不仅可获得优先股股利,还可按比例参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可根据自身意愿,按既定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可召回优先股:企业可在未来特定日期按自身意愿回购发行在外的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优先股具有强制赎回期,或者企业无法控制优先股的赎回。三、优先股的确认难题优先股是一项金融负债?还是一项权益工具?这个问题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分析不同种类优先股的实质。我国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界定照搬自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2号第11段,根据该准则的描述: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a)一项合同义务:(i)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ii)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b)一项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i) 该合同是非衍生工具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或者 (ii)该合同是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权益工具是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a)一项金融工具:(i)不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者(ii)不须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b)一项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i)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不可变,或者(ii)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显然,上述原则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如IAS 32第18段指出:“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决定了它在所有者资产负债表上的归类”。然而,这些原则操作性不强,还不足以确定每一种可转换优先股的归类。因此,我们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优先股不附带任何权利或义务,发行方不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因为这是一项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优先股不附带任何权利或义务,发行方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因为这是一项不须交付现金给其他方的金融工具;优先股附带召回权,发行方不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因为这是一项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优先股附带召回权,发行方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该优先股为附有发行主体权益的看涨期权的负债,因为当代表发行主体自身权益的股份价值升高时,选择召回权益对发行主体有益; 优先股附带赎回权或强制赎回期,发行方不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因为这是一项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优先股附带赎回权或强制赎回期,发行方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是附有发行主体权益看跌期权的负债,因为当代表发行主体自身权益的股份价值降低时,选择赎回权益对优先股持有者有益;优先股附带发行方转换权或强制转换条款,发行方不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因为这是一项向其他方交付其他金融资产和现金的合同义务;优先股附带发行方转换权或强制转换条款,发行方能自主决定股利的支付,那么优先股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因为当代表发行主体自身权益的股份价值升高时,选择召回权益对发行主体有益。通过以上列举,我们可以发现,决定优先股归类的主要特征是召回权、赎回权、转换权和股利支付权。因为从本质上,这四个权利涉及到了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定义,从而影响到了优先股的归类。四、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一)优先股确认为金融负债优先股确认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在优先股存续期间,计提股利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科目;在实际发放股利时,借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优先股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优先股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对优先股的科目名称没有明确的限制,因而有些时候,“SharesPreference Shares”会列报在负债部分,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因此,我觉得中国有必要统一规范优先股的科目名称。五、优先股在财务管理上的优势(一)保持普通股股东控股权。如果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融资,那么企业的总股本将升高,而原有股东的持股数保持不变,其持股比例势必受到稀释。近年来,因战略投资者选择不慎而导致企业控制权拱手相让的例子不胜枚举,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被企业扫地出门就是其中之一。为此,企业只能在保持增发股数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股价,这种增资手段效果有限。优先股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优先股一般不具有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受限,原股东的表决权不会因此稀释,大股东不必担心企业控制权转移的问题。(二)债务约束作用。普通股没有发放股利的压力,财务人员可以随意地利用自由现金流而不考虑现金流后果,因而约束力较弱。而优先股与负债类似,要求企业定期的现金支出,财务人员随意花费自由现金流会导致企业资金短缺,从而不得不拖欠股利,最终导致公司清算和破产。这种刚性的约束可以有限地减少上市公司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促进公司提高业绩和治理水平。(三)杠杆效应。在发行普通股再融资的情形下,所有股东的收益上升幅度是与企业的收益上升幅度一致的;但是在优先股融资的情形下,由于优先股股东的股息率通常是固定的,这就使得在企业收益大幅度上升时,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将超过企业收益的上涨幅度。因此,通过优先股融资可以使企业获得类似于债权融资一样的杠杆效应,在净资产回报率(ROE)等指标上表现出众。(四)提供新的稳定资金来源。西方国家企业的优先股大多数是不可赎回的,这一特点与普通股类似。然而,普通股风险较大,在股价长期下跌之时融资功能会严重受损。优先股拥有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剩余权益分配优先权,能够提供比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因而其市场价格波动区间有限。所以,优先股能够吸引那些不愿意承担太多风险,也不需要行使表决权,但却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反过来,企业也获得了新的稳定资金来源。六、参考文献1. 财政部. (2014).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 IASB. (2011). IAS 32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3. 杨国俊. (2014).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以优先股为例. 财政监督, 11.4. 岑健. (2013).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采用优先股方式的探索. 新金融, 6.5. 陈静. (2014). 优先股的风险特征. 中国金融. 176. 潘英丽. (2014). 理性认识优先股. 中国金融. 177. 许艳芳. 陈洲宇. (2009). 美国优先股实践及引入我国的现实意义.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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