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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海洋事務學程96.06.04日教育部核定96.09.20航運暨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97.02.27管理學院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簡介台灣四面環海,是個典型的海洋國家,其生存發展與海洋息息相關,無論是對外的航運經貿產業、海洋生物資源的利用與保育、海底資源的探勘與開採、海岸資源的永續利用與管理、海洋休閒遊憩活動的推廣、海洋環境的保護,以及海域執法和國家安全等,皆與海洋有關。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台灣雖有海洋法作為最高指導規範,但在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育上衍生相關的海洋事務問題,如跨界魚種資源的共同管理、鄰近國家間的海域劃界協調、海域執法等,因此海洋事務更是屬於國際性的問題。台灣是個海島國家,無法自外海洋事務,也因此海洋事務知識的學習在現今海洋人材的培育上更顯其重要性。本學程設置目的在整合本校既有海事、海洋環境、漁業、海洋休閒、資訊與運籌管理領域,開設海洋事務、海岸管理、海洋產業、海洋資源管理、生態系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休閒、策略管理等層面之學士班課程。對於有志於投入海洋相關事務,可透過本學程之學習,將可獲得完備的海洋事務基礎訓練,成為年輕學子的第二專長,有助於未來深入海洋事相關研究或工作。此外,透過本學程的發展,將來可以成立海洋事務研究所,乃至於發展成為海洋事務學院,協助台灣成為真正海洋立國的國家。二、 學程規劃與方向本學程以海洋法政和管理課程為核心課程,並以海洋事務各相關領域課程,包括海洋政策、海洋法政、國際海洋法、海岸管理、漁業政策與管理、海洋環境管理、航運管理等為重點課程。而海洋事務涉及多個系所之專長領域,可以成為整合跨系課程,包括航管系、漁管系、海環系、水運系、運籌系等。本學程將於課程中適時安排產官學界人士分享經驗,使學生明瞭海洋事務的實務運作,俾使學生瞭解海洋事務的本質,以利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本學程規劃為大學部學生輔修第二專長之教學系統,前三學期中,每學期開設一門必修,而選修課程每學期開兩門為原則,預計四個學期一定可以完成學程規定的標準(最低修習總學分至少21學分,包含必修9學分)。三、 學程設計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可抵免課程必修國際海洋法3海洋法與漁業法規海洋政策概論3策略管理3策略管理選修國際漁業法規3海洋法與漁業法規、國際漁業管理實務國際海事法規3海事法海運管理與政策3海運學漁業管理與政策3漁業行政與管理海岸管理與政策3海岸帶管理、海岸環境變遷海洋環境管理與政策3海洋污染特論、海洋污染防治海域執法3-海軍政策3-海洋觀光3海洋觀光、休閒事業管理概論、海洋休閒資源規劃與規劃、休閒遊憩概論、觀光導論、觀光休閒漁業概論海洋資源管理3水產資源學、沿近海漁業論、生物資源管理特論海洋生態學3海洋生態學、海洋學、海洋生態保育、海洋生態管理特論、魚類生態學海洋保護區管理3-四、姓名職稱學歷專長備註陳璋玲助理教授美國德拉瓦大學海洋政策博士漁業管理、海洋政策、海洋觀光遊憩水運系劉文宏助理教授台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博士海域使用管理、海岸管理、漁業政策與管理、永續發展漁管系余德成教授中山大學企管博士運等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運籌系李勝祥副教授成功大學企管系博士行銷管理、策略管理、消費者行為、顧客關係管理、行銷研究、通路管理、財務管理運籌系楊鈺池副教授韓國中央大學國際貿易博士海運政策、港埠物流、國際貿易、策略管理航管系于惠蓉副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海商法、航運契約法航管系戴輝煌副教授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博士海運經營與管理、港埠競合、國際複合運輸航管系邱萬敦教授台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博士漁業生物學、沿近海漁業 漁管系林坤龍副教授台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博士魚類生態、海洋牧場、永續發展與旅遊、海洋與海岸管理漁管系廖翊雅助理教授英國杜倫大學生物科學博士漁業生態 、漁業管理、生物能量、休閒管理漁管系王樹倫副教授中山大學海洋地質及化學所博士海洋化學、海洋地質、海洋污染監測、海洋生地化循環海環系陳志遠副教授台灣大學海研所博士環境資源及保育,漁業及海洋,環境生態資源海環系張國棟副教授美國華盛頓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博士海洋工程、海岸異常水位、海洋物理環境調查與監測、海洋污染、傳輸擴散海環系施長和副教授高師大工業科技教育系人力資源管理碩士海域運動與休閒、人力資源管理水運系林杏麗副教授密西根州聖母大學教育領導系碩士休閒事業管理、健康管理、水域運動有氧水運系廖宗副教授台灣海洋大學商船學系碩士航海氣象、海洋學、船舶安全與安全、運輸學、港口國管制航技系陳崑旭講師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學碩士國際海洋法、海商法、國際公約、航海英文、港口國管制、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員法、商港法、船舶法、船員服務規則、國際安全管理章程和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航技系四、 修讀辦法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海洋事務學程修讀辦法 96.06.04日教育部核定96.09.20航運暨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97.02.27管理學院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修資格:凡本校各系所學生皆可修本學程所開之課程。 二、招收名額:限制(但仍受課程之選修人限制)。 三、申請方式:學生應於畢業前檢附學程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向教務處申請。 四、最低修習學分總:最低修習總學分至少21學分(含必修9學分),學生修畢所規定科目及最低學分數,畢業時可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核發學程証明。五、相關系所於四技、二技或研究所所開授之相同或相近(經各開課系承認者) 課程均予相互抵免,相同或相近課程學分數不同時則僅抵免學分數較低者。五、 申請程序:檢附已修課程成績單向原就讀科系提出申請,並經學程召集人系 主任同意後,由各系彙整後經管理學院院課程委員會審查資格通過後 送請教務處核准。七、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辦之。 八、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併入各系規定之畢業最低總學分內,學生修習本學程學分併入每學期修習之學分上限內。 九、本學生修畢本學程應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經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於其成績單上加註學程結業證明。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之規定辦。 十、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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