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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管理规定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和信息交流,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 及国内主要运营网络与国内和国际互联网相连,实现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条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条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信息内容由组宣处负责监查,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主页以下网页的建设在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中心统一规划下采取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校园网络的技术管理部门是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校园骨干网络( IP 端口以上,包括端口)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信息安全及相应的应用系统建设。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各系、部和处室要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网络运行管理和 IP 地址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 IP 地址实行实名制。 IP 用户首先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网络中心备案,即可启用该 IP 地址。 IP 用户责任人为自己管辖内的网络及信息安全、计算机安全负责。在此基础上,学校将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第五条 校园网管理中心对校园网用户实行流量管理。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到网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超流量使用网络。 第六条 严禁各校园网用户自行铺设、牵拉线路,擅自增加网络设备和变更 IP 地址。各单位如需要补拉线路、增加网络设备和 IP 地址,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并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向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提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网络中心对校园网所有设备和上网计算机实行实时监控。用户发现上网计算机异常,应及时与网络中心联系。 第八条 当用户的上网行为影响出口、主干和其他校园网用户正常访问网络资源时,或当染毒计算机危及校园网运行安全时,网络中心有权采用封闭 IP 、局部断网等措施,隔离病毒爆发区域,保护校园网安全运行。用户计算机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上报网络中心,并立即停止上网,直至彻底清除病毒。若系统发现无法清除的病毒,必须通过网络中心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在校园网上禁止进行任何干扰网络运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禁止在网络上发布有害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禁止通过网络入侵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禁止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禁止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禁止盗用未经申请的 IP 地址入网;未经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禁止私自在校园网上对校内校外提供网络服务。 第十条 经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在校园网上开办 BBS 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网络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校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置责任人(管理员)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 BBS 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国家和学校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所有用户应严防黑客入侵。发现黑客入侵时,须通过网络中心报告校保卫处和市公安局,予以追查。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如果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十五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 2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 (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 ( 4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六条 工作期间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计算机及网络操作,如看电影、玩游戏、聊天等。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发现有违反上述条例者,可对其提醒、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因疏于管理和使用不当等原因对网络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校保卫处、纪检、网络中心等单位进行核实,其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负责,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和损毁严重程度对相应人员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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