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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 姓名:郭晓瑞 学号:S10191060【内容提要】 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科学发展观 整体效益 经济和谐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一、 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 一元论即单一价值目标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效率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2、公平说。该学说认为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经济法赋予市场经济一些社会伦理因素,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断地解决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何国华:经济法基础理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二)二元论1、 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也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当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它还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2、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有社会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社会福利价值包括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弱者利益的保护。由于市场调节本身能存在不足,出现市场失灵,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端,如垄断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分配不公等。而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个别市场主体利益的过度彰显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而,国家需要借助法律来保障和增进社会福利。经济民主价值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强调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具体来讲,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经济自治团体中的经济民主、企业的经济民主以及市场的经济民主。 鲁篱: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的主观评价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经济法的直接功用,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因由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又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他认为效率、公平和秩序是经济法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且在各类价值观之间存密切联系。公平有助于形成秩序,有秩序往往更有效率,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是更高层次的公平。他认为在经济法的二元体系存在层次性,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是最基础的,而主观价值以客观功用价值为基础,是更高层次的。 张守文:经济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8页。 4、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说。郑鹏程老师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分为两个层次: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也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民主和经济安全,且它们之间也有相互联系,经济自由和经济公平是为经济效率所服务的,经济民主是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的前提。(三)多元论即综合价值目标说。代表观点有: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包括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实质正义这种正义观,是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社会效益所追求的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以及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自由与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天然要哦将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目标。 常健:试论经济法的价值,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 03期。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他们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这些学说没有完整具体而又科学地阐明经济法价值的真正内涵,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关注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因此经济法的价值至少应包含这两个属性。另一方面上述观点没有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的调整经济法的价值。我认为对包括经济法在内的任何部门法价值的分析,都不能做静态的解读,而应以历史的、发展的视角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剖析其价值所在。当前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笔者试将经济法的价值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二、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贾海燕:经济法价值分析,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其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但“效益最大化”的提法是有缺陷的。过分强调效益最大化,有忽略效益的持续发展之嫌。经济法是追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它在很大程度上兼顾与平衡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几种不同目标取向,从而令社会整体效益得以可持续发展。整体效益是持续的而不是暂时的,正如控制论指出的那样,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必须是一个能够自我循环、自我再生和自我组织的系统。经济法的价值作为一个系统,一定是可持续的,而绝不是“过把瘾就死”的自我崩溃。 刘哲昕:系统经济法论经济法本质及其与WTO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目前各地区、各部分之间的贫富悬殊,破坏了扩大再生产,产生了不公平,不公平一旦超过了限度,社会整体效益将呈现负增长而无法达到可持续发展。如今,人类无止境的需求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产生了尖锐矛盾,人类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已经破坏了生态系统,出现了代际不公平。而经济法正是以其特有的手段和价值判断标准介入矛盾,让有限的资源为我所用,为子孙后代所用,从而保证整体效益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可以表述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这一表述指向效益,又绝不是机械地强调效益,而是把效益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大系统、大环境下进行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而且这一定义本身包含了发展、公平、效益等价值。三、经济法的功能价值: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一)经济公平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公平,体现的是经济法独特的人文关怀。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对经济法而言,某一经济行为即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以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例如经济法表现出对经济弱者具体人格的特殊倾向性保护,要求国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利用社会财富的目标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主体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达到实质的平等。 (二)经济民主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贯穿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经济民主说到底就是经济自由”,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民主”,“是相对经济集中而言的”。 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最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经济主体的主人和主动地位;二是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三是经济成果的公平或平等分配。“经济主体的主人和主动地位”是经济民主的基础和前提。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它一方面要求经济过程要以人为出发点,在每个经济环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要求对每一个人在法律上都给予平等对待。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是经济民主的基本形式,也是经济民主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主化管理、消费领域的消费者主权等。经济成果的公平或平等分配是经济民主的终极目标。在经济法的规则系统当中,对经济民主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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