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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论文摘要: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需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并且根据行政诉讼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要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以本文就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去探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合法的动机下循着法定处罚要件去取证然后裁决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特点有技术性、重复使用性和证据程序性。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运用证据时,需要非常准确、清楚地知道该部门的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知道具体要求,然后用合法的手段去收集,使之成为证据,这是证据运用的前提。本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类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等予以归纳,然后从行政诉讼法的高度去分析该部门证据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各证据种类包含的证据形式,证据形式的要求,怎样收集这种证据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运用的核心是:证明相对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达到行政处罚证明要件,执法合法。证据云用的目的就是看该案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这样的证明标准,运用的方法就是审查判断,本文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特点,行政处罚的证据特点,各证据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去探讨审查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关键词: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证据 证据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或者说在合法的动机下循着法定处罚要件去取证然后裁决的原则。从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这两方面看证据都是核心,并且从行政诉讼的高度去要求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所以本文从行政诉讼中有关证据的要求去探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证据的运用。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特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首先得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的基本要求,然后再根据所执行的法和部门的行政管理特点,又具有以下的特点:技术性 这个部门的最大特点就是技术这两个字,其有着众多的技术部门,包括质量检验、计量鉴定、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所依据的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基本上都是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和检定规程去判定管理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所以法,在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中检验报告和检定报告这类证据基本上是必备的。 2、重复使用性。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既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又是行政诉讼的基础,并且在处罚和诉讼中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范畴要大,包括案件审理记录等)基本是一致的,因为证据对执法主体而言既是裁定处罚的依据又是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的依据,前者是依强大的行政力量主动地收集、审查、运用,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后者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配原则被动地举证,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对执法主体而言,只有去从行政诉讼的高度去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才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简言之就是本着诉讼去处罚。这个特点就是以上御下以平等之严密统筹取证之规范。 3、证据程序性。行政处罚中有程序性证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中的程序性证据则有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证据程序性方面,或说取证的环节方面,在时间方法上有严格要求。比如检验报告这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前有抽样原始记录,抽样单,委托检验书,后有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复检权利通知书,如果缺任一环节和程序证据,或者时间和程序发生错乱,那检验报告这个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运用证据时,需要非常准确、清楚地知道该部门的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知道具体要求,然后用合法的手段去收集,使之成为证据,这是证据运用的前提。本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类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等予以归纳,然后从行政诉讼法的高度去分析该部门证据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各证据种类包含的证据形式,证据形式的要求,怎样收集这种证据等。除了证据本身的要求外,这里更着重的是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讨论各证据种类的要求。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比如造假用的印版模具,生产地条钢用的中频炉等;违法行为的结果。如成品、标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等。物证的收集方法:检查。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有则可以对有关物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详备如实地记录;封存、查封和扣押。这是法律赋予执法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和可能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和诉讼的内容,法律在设置这种权利是都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这个前提证据要求的比较宽松,达到采取措施比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大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就行,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只有等到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抽样取证。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取证方法。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或者照片、录象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程序性文书。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程序性文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证据;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书等;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照片、传真件等。书证的收集方法:行政主体的制作。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押手印。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另外还有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传真件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相对人提供。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押有手印。3、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 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如电子邮件加油机电路板等。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有两层: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掉;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执法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此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运用多表现为“见证”的证明作用,如公证证明、新闻记者见证等,环节多在送达和现场检查拒签的情况下,也有取证过程的见证,由于技术性强的原因,此证据很少运用于整个案件的证明作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时有限制条件,要注意审查。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对行政处罚来讲它仅指相对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只能就案卷所确定的事实去做陈述,因此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使用时只能是相对人的陈述,扩大一点讲,执法主体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内容可以作为被告的陈述,按处罚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查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程序,也只有在诉讼中此才能上升为证据,根据本文的观点,也将此划为此类证据,证明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其主要包括: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供认、辩解和整改;陈述申辩的内容;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记录。要求:当事人陈述不等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并且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辩解,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的取证落实。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知道这种表示和认可不利与己。要有签名或盖章和出具的时间。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使用,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针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检验报告,此针对的是产品的质量;检定报告,此针对的是计量违法行为;鉴定证明,此针对的是被假冒对象所出具的非其生产的证明。要求: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此类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2、此类证据不能单独存在,必须有其它材料辅助才能成立。因为不管是检验报告还是检定报告,其都是一种通过抽样并对样品检测来代表一定批量的鉴定结论,技术性很强,涉及到产品标准或检定规程,抽样方法,封样方法,送样方法,检验或检定内容,复检等,这些内容必须以一定的文书加以固定并能经得起质证,并且在程序上不能出现错误,才能使其起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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