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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计划运行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生产安排。第三条管理职责。1.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与实施。2.销售部负责销售计划、销售合同信息的提供。3.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仓储部负责配合生产计划的实施。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第四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1.市场部提供市场预测情况和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预测;财务部负责提供资金、费用、成本和有关生产经营效果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市场预测;技术研发部提供技术改造计划、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生产部提供设备能力、各类产品定额消耗、安全措施、环保及绿化规划、各类产品产量计划等。2.生产部负责对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年度计划草案。3.由生产总监召集有关人员,对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确定年度计划。4.生产部对所确定的年度计划进一步进行整理,形成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第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1.市场部提供合同情况及市场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供应情况。2.生产部根据合同情况、设备能力、原辅材料的供应情况、年度计划及产品库存情况编制月度生产计划。_月度计划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第六条临时计划。1.市场部根据销售合同情况,下达排产通知单。2.生产部根据排产通知单制订临时计划,并以生产通知单形式发放到有关部门。3.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第七条生产部组织各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第八条生产部做好全公司的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各部门应配合生产部的生产协调和调度工作。第九条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生产部有权对公司的设备及物料进行调度。第十条中间物料转移必须标明公司生产调度通知单序号。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底召开生产会议,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布置下月生产计划,做好记录,记录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及下_月的生产安排。第四章生产计划调整规定第十二条年度生产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修订意见,经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通过后,发放到原部门。第十三条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生产总监审批后,发放到原部门。第十四条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的车间,须及时通知生产部,生产部通知市场部,市场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对合同进行修改。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场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生产部,由生产部临时调整生产计划,调整后经总经理批准,再通知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及时调整生产任务。第十六条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品种、数量调整和时间进行调整,则要提前三日通知生产部进行生产调整。工作计划管理办法(二)1.本公司各部门零用周转金的划拨采取定额式,各部门划拨1_元,以供日常零星开支之用。2.各部门的备用金限用于购置消耗性文具用品及事务性临时开支,其余购置器具修缮或金额较大的开支,均应先行呈准后始得办理。3.各部门应于每周六抄报本周诸项费用开支,限次周星期一送会计科审核,次周星期三由会计科按各单位核准金额划拨,但开支申请金额较少者,合并至下周统一划拨。4.各部门按周抄报该部门费用时,应按次序编号填制备用金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自行留底存查,一份送会计科凭以核对。5.各部门申请核拨时,应将发票或收据贴于原始凭证粘贴页上,在粘贴页右下端应有部门主管、申请人签章证明。6.索取发票或收据时,应注意本公司抬头、厂家及负责人签章品名、金额、数量等。7.会计科审核各部门备用金申请,须会同有关单位按其授权范围审核各项费用,并通知单位。8.各部门备用金账务处理以不设立账簿记载为原则,仅以备用金周报表代替。备用金(现金)报表代替现金簿,备用金(各项费用)明细表代替费用明细账。9.各部门各项费用应于发生当月报销。10.本办法未定事项,按惯例或会计一般处理原则办理。工作计划管理办法(三)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办法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立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答: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应按计划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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