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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家公司因向股东无偿借款,被税务查处,不但股东被按20%征了个税,企业也因未扣缴个税,而被处以罚款。老板酒后向我诉说时,差点哭了:蓝老师,我觉得这样很冤枉。问题是,你向公司借的钱,是否归还给公司了?是否用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回答是,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实实在在是被股东自己花了。那么,实质上,这与获得了分红没有区别,征你20%的个税,不是合理的吗?有什么好诉苦的。问题是,公司还被罚款了50%啊!借款累计1800万元,个税360万元,罚款就是180万元!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向股东无偿借出款项,是一项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并没有纳税义务。实务中,股东借出款后是否真正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自己并不能确定,有什么理由对借款行为扣缴个税呢?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也没有说,股东从企业借款,年内未归还、未用于生产经营,一定视为分红要征个税,只是可以视为分红,并计征个税。税法规则的要害要把握牢啊!这个可视为是对谁而言的?既然是计征个税,显然是对征税人而言的,这个158号文的确是发给各个征税人的,文件开宗明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看看,这个文件就是发给那一系列厅局的。对于借款是否要按分红征税,要这些厅局来确定,可视为三字就是对他们的授权。当然不应太关注这个授权法律依据如何,那就走火入魔了。务实而言:如果他们认为应征税,该借款就有纳税义务;如果他们不认为应征,该借款就没有纳税义务。所以,当这些厅局作出应该征税的决定时,纳税义务才产生。在此之前,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扣缴义务如何会有?应扣未扣的罚款依据如何会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支付所得,显然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才有纳税义务。没有纳税义务人、不应税的所得,不导致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在被厅局们视为分红之前、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借款并非应税款项,所以不存在扣缴义务,也就不存在应扣未扣的问题。至于厅局们未来认定应该征税,是一个征税的问题,但不应对没有扣缴义务的单位罚款。按征管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定扣缴义务人。所以,罚款的确是冤枉的。但据说,企业已经认了,并且这样的情况还不在少数。人云亦云害死人,当然该哭。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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