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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审查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推行设计优化,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产后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管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工程设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公司管理的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火电、风电及其他工程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及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工程设计审查。第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过审批后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和变更,按规定程序由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及审批第四条 火电工程初步设计(风电、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之前,项目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水电为初可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和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初设(可研)的编制原则(包括设备选型原则),风电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等同于初步设计的深度。编制原则由省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五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定的编制原则,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火电项目的初步设计一般在可研批准后进行,水电项目的可研报告一般在初可研批准后开始编制。第六条 初设(可研)编制完成后,由省公司组织审查。审查工作一般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由项目公司与评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审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费用等。评审单位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组织各专业对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商定的时间召开审查会。第七条 审查会由评审单位主持召开,根据评审内容的需要,邀请国家、地方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各投资方等单位参加。评审单位根据审查会讨论通过的一致意见形成审查会议纪要。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对设计文件及概算进行修改和调整,设计文件修改和调整完成后,由评审单位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概算收口,概算收口一般在审查会后一个月进行。第九条 概算收口后,评审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文件:(一)初步设计(可研)审查意见;(二)对工程量审核情况;(三)非生产性建设指标情况;(四)工程造价与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比较分析。第十条 火电工程的初步设计由集团公司审批,水电工程可研报告由集团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的招标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由省公司负责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在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主机设备招标采购前,由项目单位聘请咨询单位和专家对可研设计及概算进行一次审查,为编制项目核准报告创造条件。第十三条 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总体规划),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项目公司组织审查,省公司负责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章 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四条 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设计范围和标准突破设计审查确定的原则,大幅度增加工程投资等,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其中包括:(一)水电工程的建设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和方案等重大设计原则的变化。(二)火电工程的建设规模、外部条件、总平面布置、主要地基处理方案、主要工艺系统、非生产性设施突破标准及其他重大设计原则的变化。第十五条 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图纸和预算,委托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核,由省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设计变更需动用基本预备费增加投资的额度及审批权限,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总体规划)的原则及重大施工方案的变更,由省公司重新组织评审和审批。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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