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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是选择工程实施方、监理方等的重要方式,加强对工程招标的管理是保证公平选择、有效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收益的重要举措。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所有工程招标工作。第3条 招标项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2章 招标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与权限第4条 公司对以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1. 建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第5条 公司的招标机构由招标委员会、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小组及评标小组构成。内部审计部负责组织成立监标小组对招标业务进行审计监督。1. 公司招标委员会由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运营部经理共同组成,以上领导如无法参加会议, 应提供个人意见或指定被授权人代为履行职责。招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审定招标有关的规定、办法、程序和范本。(2)决定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3)组织成立招标管理办公室、评标小组并任命其成员。(4)主持招标会,对招标计划、招标文件、资格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主要环节进行审核。(5)确定中标单位及授权签署正式合同。2. 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由运营部项目分管经理、工程办公室及预决算部成员、项目部成员组成。招标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1)统计招标工作所需的数据信息。(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4)发售招标文件。(5)编制标底。(6)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答疑。(7)接收投标文件。(8)发出中标通知书。(9)合同谈判、办理合同签订手续。(10)整理招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归档。3. 评标小组由项目部经理、总经办、财务部人员及其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的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评标办法。(2)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技术性、商务性进行评审。(3)就投标文件向投标人提问。(4)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对比及打分。(5)提交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4. 监标小组由内部审计部成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2人,监标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具体的招标业务工作。监标小组的工作职责如下。(1)监督投标人资格评审。(2)监督招标信息公告、发布的范围情况。(3)监督资质预审、推荐入围、邀请工作的情况。(4)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监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情况。(5)监督推荐入围单位人员、评标人员与定标人员的组成情况。(6)监督开标、评标活动过程。(7)受理投诉,对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8)参加招标工作组会议,监督定标工作。(9)招标活动中其他需要监督的工作。第6条 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坚持“荐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荐标、评标、定标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其中两项工作,特殊情况需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批。第7条 评标工作中,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1. 是投标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友。2. 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3. 其他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情形。第3章 资格审查和投标人数据库管理第8条 公司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管理办公室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9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资格评审报告报招标委员会审批;资格评审由监标小组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资格评审结果。第10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 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即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有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等情况,是否正处于被暂停投标资格状态或被清除出投标人数据库未满3年。2. 投标人管理能力审查,包括投标人管理层是否制定了长期发展战略,是否作出维持并发展业务所必需的投资决策,是否为迎接未来的竞争性挑战做好准备,以及管理人员的变动率和专业经验。3. 投标人经验与信誉审查, 包括投标人是否有圆满完成与招标项目在类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和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相类似项目的经验,或者有提供同类优质货物、服务的经验,是否受到以前项目业主的好评,在招标前一定时期内的业绩及以往履约情况等。4. 投标人财务能力审查, 包括投标人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5. 投标人人员配备能力审查,包括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主要人员的学历、管理经验,看其是否具有足够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项目实施。6. 拟完成项目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审查,包括是否具有实施招标项目的相应设备和机械,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是否有技术支持能力等。第11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统一建立投标人数据库。公司需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数据库中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复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在数据库中保留,否则将予以删除。对投标人的复审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个方面。1. 工程质量不能达到指定要求,反映情况后仍达不到要求的。2. 因工程问题发生群体闹事及威胁但未发生诉讼, 或因工程问题与本公司发生诉讼的。3. 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4. 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5. 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通报或处罚的。6. 违法承接施工业务、违法签订施工协议的。7. 阻挠、拒绝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或在监督过程中不予配合的。8. 提交的有关资料或数据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情况的。9.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10. 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第4章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流程第12条 成立招标机构。根据项目成立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委员会组织成立招标管理办公室、评标小组和监标小组,并任命其成员。第13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经总经办、财务部等部门审核、招标委员会审批后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和投标程序的基本情况;2. 投标须知;3. 合同条款;4. 合同文件格式;5. 合同专用条款;6. 合同通用条件;7. 工程规范;8. 工程技术说明;9. 工程图纸;10. 工程量清单;11. 附件等。第14条 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项目确定被邀请的数量,再从数据库和公司员工推荐的投标人中筛选本次投标邀请的对象。第15条 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答疑。1. 招标管理办公室向筛选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3. 招标管理办公室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 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给予书面解释和答复。第16条 编制标底及招标控制价1. 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标底,招标委员会审定标底后密封保存,在投标截止日后交付评标小组,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价格。2.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报招标委员会审批后于开标前6日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控股公司审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第17条 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答疑。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第18条 接收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 招标管理办公室收到投标人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3. 在招标截止日后送达的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拒收。4. 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19条 招标委员会主持开标会,成立评标小组。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须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2. 开标时,投标人有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众拆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需对唱标情况进行签名确认。3.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第20条 评标1. 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2.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打分。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 评标小组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开标时间和地点。(2)评标小组、监标小组人员组成名单。(3)投标商各次报价。(4)与投标商谈定的特约条款。(5)废标情况说明。(6)采用的评标方法及评标小组对投标商具体详细的推荐理由和排序。(7)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4. 招标管理办公室初审评标报告后,若未发现违规现象的,则将评审报告上报招标委员会审核。第21条 定标及发出中标通知书1.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管理办公室初审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22条 合同谈判及签订1. 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洽谈合同,合同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正式签署。2. 合同签订后,应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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