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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离婚纠纷)要点:离婚诉讼中,女方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同意离婚,要求抚养权,说明财产分割意见。答辩人 ,女,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号,电话 就原告 起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答辩人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完全属实原被告于 年因工作关系相识,之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现年 岁。原被告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不错。后来,被告发现双方在很多方面观念差异很大,导致双方在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方面经常产生矛盾;且原告在生活中缺少家庭责任感,对被告不关心,在家务方面从不帮助被告;在被告孕育生育至抚养子女阶段,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除此外,原告经常无故很晚回家,后半夜回家简直就是家常便饭,被告难以理解,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年 月原告主动离家,双方现已分居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二、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较有利于其成长,答辩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币 元抚养费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时就来照顾原被告生活,儿子 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与答辩人共同照顾,答辩人上班后, 也一直由答辩人父母直接照顾。现 已上幼儿园,每日也是由答辩人父母接送。原告父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情况不适合照顾子女。从 出生以来,一直是由答辩人及家人照顾,分居期间, 也是一直跟随答辩人,如离婚后突然改变他的生长环境,将难以适应,对其成长明显不利。且 只有3岁半,年龄太小,一直母乳喂养至2岁多,对母亲的依恋较重,不宜由父亲直接抚养,显然本案的情况子女判归被告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1.房屋(1) 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 号)该房为原告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约人民币 元左右,现贷款已全部还清,该房婚后还贷所对应房屋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2) 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 号)该房为婚前 年 月 日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有还贷,现贷款已全部还清, 该房婚后还贷所对应房屋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2.公司股权 年 月 日,原告与答辩人作为发起人成立了 有限公司,原告持股比例为 %,答辩人持股比例为 %,公司注册资本 元,目前仅实缴了 元。3.汽车 轿车一辆(车牌号: )。该车为婚后以原告名义购买,购买价 元,全款已付清,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4.存款被告名下有存款约 元,原告名下存款情况不清楚,请法院依法调查后分割。5.股票原告名下股票价值不清楚,答辩人无股票。6.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7.财产分割方案(1) 号房屋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折价;(2) 号房屋离婚后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原告相应折价;(3) 公司股权归答辩人所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应折价;(4) 轿车一辆(车牌号: )离婚后归被告所有,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愿支付相应折价;(5)双方存款依法平均分割;(6)原告名下股票归原告所有,答辩人要求按市值获利一半折价。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子女要求判归答辩人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请法庭依法分割。此致 人民法院答辩人: 年 月 日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要点:离婚诉讼中,原审被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进行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一、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上诉人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三、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号房屋为 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婚生女 现年 ,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总之,被上诉人在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基本情况: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一)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根据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因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可以证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资 元。该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而且,在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在提交证据 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此致 人民法院上诉人: 年 月 日律师函(离婚)要点:律师事务所受男方委托向女方发出离婚律师函,要求解决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孩子的抚养等问题。编号:致: 女士抄送: 发自: 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于:离婚事宜日期: 年 月 日页数: 页 女士: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 (以下称“委托人”或“我方”)的授权,就委托人要求与你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孩子的抚养等事宜,郑重致函如下:一、委托人曾多次要求与你协商离婚事宜,双方都未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致此次委托本律师发函向你告知,期望你在收到本函后能积极的面对离婚这个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二、如果你在收到本函后仍然拒绝解决离婚等相关问题,本律师将在委托人的授权下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委托人并不希望夫妻双方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合法的诉讼方式进行妥善解决。总之,协商解决你们的婚姻问题,无论是对于你们夫妻双方,还是对于双方家庭及子女,都是有益的。在此,委托人真诚希望你在收到此函后3日内给于明确答复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也愿意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愿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特此函告。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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