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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与其项目部应分别成立专门检查(自查、自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考评办法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除按照考评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外,还应按本办法附件1-1和附件1-2有关条款予以监管记分。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件1-1和附件1-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与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两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与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与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与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与时上网查收核实。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项目监管系统发出的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第十四条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以与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与效力。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记分周期(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与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与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责任人记分周期每个季度记分值总和。: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责任人单个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m:涉与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项目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与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三)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件1-1或附件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L1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四)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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