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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培养制度的改革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蒋惠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4月1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对法官培养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再一次引发了我们对法官培养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法官培养制度改革,这哪里只是一个能力素质问题,它在更大程度上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民众追求正义的人性化依赖,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个堡垒。 人们从不同角度观察着司法。通常情况下,学者论制,官员论才,民众论事。对于研究者来说,他们往往从制度合理性的角度入手,对司法作出评价、提出设计,而这种评价和设计通常以理性和科学为基础。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他们更多地看司法官员自身的条件并与自己进行比较,从而对法官作出评价、提出期望。当他们认为法官与自己在素质条件方面没有差别时,会有一种期望;当认为法官与自己不一样时,则是另一种期望。对于民众来说,他们对司法的评价和期望的依据,通常是他们所直接或间接经历的事,是他们对司法活动的一般观察。即使在司法过程中受到过一次伤害,他们则会产生无法消除的不信任感,而且感性的力量在多数情况下会大于理性的力量。 无论是论制、论才还是论事,法官在其中是难脱干系的。作为司法制度的实施者,法官掌控着制度的运行,处理着进入司法程序的所有案件。因此,与其说人们在评论司法,不如说他们就在评论法官。在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中,看起来当事人是在争辩判决结果的对错,而实际上上诉状的字里行间都在指责法官如何如何。或许当事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事实是清楚的,但他们更相信是法官错误地理解了法律,错误地认定了事实就连当前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时,法官队伍的状况竟然成为妨碍司法改革深化的无法逾越的障碍,成为决定司法体制改革走势的一个重要砝码。论制者会说:既然人(指法官)的状况如此,那么科学的制度也会难以奏效,所以只能相应作些调整,甚至失望到“30年之内不必谈独立”的地步。论人者会说,法官与他人相比(包括政府官员自己)半斤八两、彼此彼此,看来最后一道防线人人皆可守(而实际结果是谁都守不住)。论事者会说,凡有不公,皆为人之过而与天理无关,“正经”变成“歪经”,罪过在于位于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法官。这样一来,承担将公平正义“特定化”神圣职责的法官队伍,却成了阻碍改革的“替罪羊”,成了非理性决策的口实,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深水区受阻的挡箭牌。即使司法加倍努力,即使法官对自己采取了自虐式严管,他们都无法摆脱这一重负。 以上事实与分析,充分体现了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而在法官制度改革的日程表上,法官培养制度改革首当其冲。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其他各项相关改革特别是体制改革基本上丧失了继续下去的可能性,“凭什么法官待遇从优”之类的问题还将继续问下去。而要把法官队伍、法官制度变成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因素而不再是消极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培养制度改革的成功。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院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也体现在法官制度上。无论是培育培训机制,还是法官素质的提高,都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成就。近年来针对法官队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法院狠抓教育培训,人力财力付出不少,但法官队伍的整体能力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尽管有很多外在制度未能配套,制约着法官培养制度作用的发挥,但更重要的还是法官培养制度本身的问题。 法官培养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以需求定供应”。要具体分析一个法官完成公正独立审判使命所需要的能力、素质、修养、经验,加以细化,之后再向培养制度“下订单”。现行的法官培养制度亦应当根据最终的司法需求进行相应改革。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法官培养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略加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方面的思考。 法学院教育阶段的“胚胎” 职业法官的培养始于法学院阶段的法律教育,而这个阶段的重要性无异于一个职业法官的“胚胎”过程。虽然说大学阶段(法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人生观的形成、知识面的扩展、自我人格的社会认同,但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以后职业选择、职业成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院教育曾有不少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非所用,课程安排与司法实务的需要相脱节;二是重理论轻实践;三是教学方法单一陈旧,仍以填鸭式教育为主,教学效果不佳;四是重专业轻伦理,导致即将进入法律职业的毕业生对于职业道德规范了解甚少;五是法治理念与信仰教育较弱;六是很多法学院的教学以通过司法考试为主导,从而将考试制度自身的负面作用极端放大化;七是缺乏法律思维能力的基本训练,毕业生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树林。 所有这些问题都会成为法律职业胚胎或法官职业胚胎的重大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先天性的,直接影响到学生在以后法律职业中的“后劲”。因此,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根据法官职业的需求,法学院阶段的“胚胎发育”应当考虑作以下改革: 第一,加强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教育,树立法律毕业生坚定的法治信仰,而不是只学习一些具体的法律知识点。 第二,加大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教学分量,通过有效的实习课程、法律诊所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共建”活动等,增加学生了解实践、积累经验的机会。 第三,注重基本法律技能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的训练。这种能力可以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得到很大改进。 第四,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法律的职业性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知识体系的专业性,二是行为方式的伦理性。两者如同一个坐标系,昭示着对法律职业人士的缺一不可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职业道德比专业知识更加重要。 近年来,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很多关于法律教育的很有价值的改革建议,这里不再一一重复,但如果将以上几个最重要的问题解决好,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胚胎发育不良而造成的法官职业的先天缺陷。 预备法官教育阶段的“塑型” 从良好的法学院教育中走出来的毕业生虽然获得了优良的“胚胎”,但由于各方面的局限性,还远不具备一个法律职业人士应有的职业能力,更不敢说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了。这就需要另外一个阶段的培养,即“塑型”阶段。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正规的“司法研修”阶段,所以一种观点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是训练而成的”(TRAINED TO BE A JUDGE)。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相应的司法官(有的包括检察官、律师)培养机构,称谓各异,但职能相同,如法官学院、司法学院、司法研修所、司法官训练所、司法研修院等。这个阶段一般为2年左右,其根本使命就是为法官“塑型”,把一个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塑造成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律师)的初步形态。这种司法训练的课程不再重复在法学院学习过的知识,而主要是法律职业需要的实务能力的训练,以期直接打通一个没有实务基础的法学院毕业生与活生生的法律现实之间的通道。 这种司法“塑型”把一个人塑造成法官,同时也把法官与公务员区别开来。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是否经过正规的司法职业训练。司法考试是一种静态知识的测试,现行教育制度并没有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作任何增值性的贡献(即使是司考辅导强化班也并不显著增加考试人的能力)。所以,只有司考是不够的,还必须增设一个正规的预备法官教育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说是法官职业水准最重要的保障,也成为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真正的“分水岭”,使法官取得了在工资、地位上优于普通公务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否则,平白无故地将法官的地位、级别置于本来“齐头并进”的普通公务员之上,谁都会觉得缺乏说服力。 我国2006年开办了第一期(行政)预备法官培训班,在教育时间、内容、教材、教学方法等方面展开了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填补了法官“塑型”教育的空白。但要培养符合审判职责要求、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法官,还应当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新的改革探索: 第一,延长预备法官教育学制。目前我国的预备法官教育多为1至3个月,虽然受训者多数已在法院作为书记员或其他辅助人员工作了一段时间,但教育时间如此之短是很难完成法官“塑型”的,也很难把培养职业法官与培养普通公务员的差别体现出来。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或许两年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时间。 第二,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当更加实用。一些基本知识和理念的培养主要在法学院阶段完成,而职业法官的培训应当更多放在实务方面。 第三,职业道德培训应当加强。法官职业与普通公务员以及其他行业的重要区别就是对法官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可能不在于对刑法、民法、行政法的遵守,而在于对职业道德的遵守。我国法院系统虽然已经有了很好的纪检监察制度基础,但职业道德的重要地位还没有真正凸显出来。 第四,加强应用法理学的培养。学生们在法学院只学习了抽象的理论法学,而这些法学理论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还需要一个“对接”的过程。预备法官的教育阶段正好可以通过正规教育的方式(而非法官在实践中自行摸索)把理论法学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 第五,加大“指导下的实践”课程分量。之所以把实践作为一门课程而非一般工作过程对待,是因为它是法官“塑型”必不可少的因素。在老师指导下的实践一方面为未曾有过司法经验的预备法官提供实践的见识,同时也为他们以后的实践提供了样板。 法律实践阶段的“丰羽” 一个合格的法官需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法律实践。这就是为什么各国对初任法官都有“法律经验”方面的条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按照“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方式成长起来,也体现了法官通过法律实践获得经验,培养价值认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从而使自己的羽翼丰满起来的需要。 各国的法官培养制度中无一不体现了对法官“丰满羽翼”发挥关键作用的法律实践的要求。普通法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制度且不必说,德国实行有时间间隔的两次司法考试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而日本的所谓“判事补”十年之后(实际上五年就可以)才能真正成为判事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苛刻要求。我国的“助理审判员”制度在最初设计上并不是为了缓解法官不足的问题,而是以积累实践经验为实质内容的法官“梯队”进阶机制。预备法官教育阶段的实践课程还只能当作“塑型”的一门“课程”对待,而为“丰满羽翼”的实践可能需要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但是,也正是在培养法官的这个重要阶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不能全面认识这个阶段的作用,没有把它真正当做培养法官的一个阶段对待,更没有纳入正规的、强制性的培养过程中。所以,“丰羽”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基本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自觉性,缺乏正规的、积极的、指导性的培养方法。这样的结果容易使法官在素质上出现残缺,难以形成完整能力和完美人格。这对法官来说是一个无奈的遗憾,对法官培养制度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失误,对司法的质量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相关的改革建议也并不复杂。一是在现行的助理审判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五至十年的法官“候补期”。二是对“候补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实行“实践导师制”,每季度定期按照课程的方式进行总结。三是对初任法官实行“办案进阶制”,先办小案,后办大案,循序渐进,逐步积累。 继续教育阶段的“充电” 在职期间的“继续教育”是各国法官培训以及其他培训的基本方式,也是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构成部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基本上属于这种培训。不论是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还是专门法律专题的培训,都是法官们必不可少的“充电”行动,对知识更新、技能精进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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