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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第一章 城市历史文化价值 第一条 天台古城历史文化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历史悠久 文物丰富浙东名邑天台素有“文物之帮”和“小邹鲁”的美誉。约距今2亿7千万年前,这里曾是“龙”的故乡。新石器时代,天台县境内就有人类栖息、劳作。夏、商、周三代,这里居住着瓯越民族。战国时代,属越国、楚国。秦时属闽中郡,汉时先后属会稽郡回浦县、章安县。天台是台州设立的第一个县,历三国、晋,境域渐趋定型。县名几经更迭,至宋建隆元年(AD.960)再一次定为天台,一千多年沿用不改迄今。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因之得名的横亘县域境内的天台山,使天台积淀了丰富灿烂的文化。现天台县域范围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其中国家级1处,县级41处。有“佛宗道源”之称的天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山岳神秀 名人荟萃得天台山之灵气,披始丰溪之泽恩,一千多年来,天台县城一直是天台山一带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并吸引文人雅士为之前来,留下篇章无数,晋孙绰之赋、明徐霞客之游天台山日记即是其中著名者。受天台山释道二教的影响,释道儒三教并存是天台县城文化颇有特色的地方。城中寺院道观多达几十处,与文庙、书院并行不悖。清代以来,城内外书院更是大增。重视教育,带来天台县人才辈出,据天台县志载,至清末,天台共出进士152人,并有榜甲三名者多人。此风相沿之今依然。(三)枕山面水 形胜之地天台古城的选址,显然是依中国传统的风水理论而作。背负天台山是为灵秀气脉之来源,前有始丰溪自西而东,是为聚气之媒。赭溪源城右缓缓而下,金(西)、水相契。此所谓地甲东南之秀,天开文运之区也。(四)城局典型 八门稀有天台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呈十字形,沿东西向街道布置官署、文庙及商业,是中国古代小城市的典型格局。主要街道离南城墙很近,显然是因始丰溪水运便捷之故。一般县城仅开四门,即使台州府城也只有七门,而天台开有八门,大小各四,在县级城市中极为罕见。天台县城现保留下来的古代民居,大部分成组成团,如中山路成线状,较完好地保存了其原生的格局和外部空间状态,为保护古城的整体形态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五)建筑淡雅 因地制宜 天台民居多呈口字形的四合院,白墙黛瓦,与浙江其它地区的传统建筑相类,但更多一点灵巧雅致和不拘一格的个性。在材料上多因地而取,加工精制,但决无奢华之感,如建筑以石板为墙者不在少数即为天台传统建筑的一大特色。因城内中心部有妙山,建筑顺势而筑,充分利用山形,构成巧妙的空间,妙山花楼民居群是这方面的优秀代表,此为天台传统建筑的一特点。第二章 总 则第二条 为保护天台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徵,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加强名城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7月1日实施)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2年1月)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8年11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9年7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浙江省建设厅、文物局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编制要求(浙建规【2002】1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天台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 (浙政发【2000】27号)天台县城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 第三条 本规划是天台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依据。本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基础资料汇编)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和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努力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保存和利用。 (二)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体现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原则。即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城市现代化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旧城的调整改建,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使天台的城市发展和建设,既适应现代生活和工作的需求,又保持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三)与县城总体规划相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在城市性质、总体结构、功能分区组织等方面充分反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 (四)既要保护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要继承和发扬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使有形的遗存和无形的传统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及其环境风貌的整体性。对己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六)编制保护规划要突出保护重点。对文物古迹、环境以及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予以重点保护。 第五条 规划期限和保护目标近期20022005年。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改善和整治初见成效,居民的生活质量普遍得到改善。文保单位本身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在古城范围内,凡破坏古城空间形态,以及严重损害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环境风貌的建设性破坏得到遏制。近期保护规划的主要实施内容有:修复孔庙大成殿、明伦堂,依历史原状恢复两庑、大成门、泮池、棂星门等;修缮张文郁故居、张世杰祠、按历史原状复建应台门、结合沿始丰溪岸市民广场的建设,修缮涌禹庙、戏台、涌江堂(溪岸西路47号)、姜宅(溪岸西路50号)。 中期20062010年。历史文化街区的改善、整治和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完成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与文物不相协调的环境逐步整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科学展示、合理利用,古城空间形态的治理有所进展。远期20112020年。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环境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并形成与文物相协调的周边环境。古城传统风貌和空间形态的保护与新建筑之间取得良好对话和融合关系。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在国内达到较高水平。第六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天台县城内,地域面积29.4平方公里。以天台古城1.85平方公里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地区,即南至人民路,北达环城东路,东、西以赤城路、飞鹤路为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为天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古城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护,规划范围为天台古城。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框架实行一街、二区、五点、一界的总体保护框架,形成一个风貌格局基本一致,能展示古城历史文化积淀,反映古城特色的整体形象。一街 即中山路老街,西起法溪路,东至飞鹤路,全长约1610M。二区 即结合城市规划的道路调整及老城区的现状,以劳动路为界,将以中山路为轴的传统街区,划分为东西二片历史文化街区,分别命名为中山东路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五点 即根据天台古城的边界特征,结合现代城市规划的构想,保存、恢复、整理五个古城的边界节点:文明门、应台门、南明观、涌禹庙及溪岸路民居。一界 即赭溪东侧的溪岸整治。第八条 对老城区以外、县城规划29.4KM2范围内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自然延伸和拓展,应使城市发展与地面历史文化遗存保护齐头并进。(一)孝友堂、文昌阁、莪园戏台已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详见图纸。(二)西演茅村的茅氏宗祠及曹岩庙与规划中的县行政中心冲突较大,予以搬迁。搬迁地点可选择在附近的三茅溪一线,结合城市绿带的规划,形成具有地方历史特色的景点。(三)水南村的许氏大房、三房、五房、六房祠堂以及关公庙、庵堂、戏台等保存较完好的历史建筑,应予保护,并尽可能在原址上。若确与规划的道路或建设项目有冲突,需异地搬迁保护的,应报天台县建设局和文化局批准。第三章 古城格局与风貌特色的保护第九条(*) 古城边界的整理与体现古城边界的廓清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恢复应台门。将镇东庙搬迁至应台门以内,结合应台门的复建,与陈氏宗祠一起形成中山东路历史街区的东入口广场。(二)文明门(小北门)旧址,即今劳动路、环城东路交界的三角形地带,结合城市绿化设计,树立与之相关的地标雕塑,以为识别。(三)其余六门旧址,即水陡门(小东门,后名德胜门,今担水巷起点)、玉笥门(南门,后名环碧门,今孔庙前)、光济门(小南门,今三角巷南)、永清门(西门,旧名通城门,今临川桥东首)、利济门(小西门,今民井巷西)、金庭门(北门,后洋朱巷北),均要立碑以志,或结合旧城改造设计予以恰当体现。(四)赭溪东岸,应结合溪岸的设计,将护栏做成城墙雉堞状,以示古城墙和古城边界的特征。(五)人民西路以南的市民广场设计,应结合溪岸路民居、涌禹庙保护以及古城小南门的意象,体现古城边界的特征和形态。第十条(*) 古城街巷形态的保存(一)对中山路(西起法溪路,东至飞鹤路)路段的空间格局及道路形态进行保护。劳动路两侧、东西中山路入口的新建筑,要在风格、体量、色调上与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格调保持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并具有明显的历史文化街区入口的特征。(二)对四方塘路、民主路的道路形态及主要空间格局进行保护。(三)对平章巷、朱何岭(九曲巷)、让巷的道路形态进行保护。 以上街巷的保护范围见图纸。并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现有建筑分别确定保护、改善、整饬、重建、保留或拆除(概念界定见第四章)。对属于重建或整饬类建筑,应采用坡屋顶,体量宜小不宜大,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8米,色彩以黑、白、灰、栗为主色调,门、窗、墙体、屋顶形式应与天台传统相符合;在风貌协调区内,建筑形式、色调要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相协调,朝向历史街区一面的建筑,高度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功能以居住为主或是对环境不产生干扰的公共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尺度和比例关系,街巷宽度与两侧建筑高度不得轻易改变。路面材料要恢复传统特色,采用石板铺砌。原有架空线应通过整治进行地埋,果壳箱、垃圾箱、公厕、招牌、路灯等小品,应有地方特色。第十一条(*) 古城内分布零散、具有地方特色且保存较完整的民居的保护对于此类建筑,要加以修缮,不得因任何理由予以拆毁,并要在旧城改造和建设中,功能可以作恰当调整,使之结合于新的规划。如确因与旧城改造项目冲突较大,需整体搬迁处理的,应报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和文化局批准。此类建筑计有:朱宅(现为明丰幼儿园,荣阳里巷41号)、凌氏书房(塘岸巷30、31号)、茅宅(水坑巷30号)、马公庙(赭溪路135号)、金举人宅(赭溪路141号)、袁镇长宅(杏庄路52号)、东岳宫(劳动路29号)、植桂龙庭(柏树巷16号)、陈隆兴商号(牌门前巷33号)、范广昌宅(牌门前巷17号)、范大昌(四方塘路61号)、聚星楼(后朱洋巷45号)、涌禹庙(溪岸西路)、姜宅(溪岸西路50号)、涌江堂(溪岸西路47号)等。第十二条(*) 古城整体层次的保护措施(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天台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已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空间,城市各项建设已有条件在规划确定的广阔空间内选址定点;不利于名城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安排在古城外,不应再往古城范围内挤。(二)应疏解古城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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