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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通用样本 _市_ 年_月_日 _国_市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国 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和价格 _外贸公司在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依据附件1由_国向_国供货的总值为_ 美元。 _公司相应地在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 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依据附件2由_国向_国供货的总值为_ 美元。 第二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 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以下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实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用所有预防措施以确保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 商品的品质和确保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实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确保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状况下供双方使用。 确保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 索赔 购方可按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以下方面提出索赔。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状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够,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依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依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加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改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 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当。 在这种状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责任。 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必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当。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状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当。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状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 同履行的状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状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 第八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_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 第九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_(两国贸易协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_份,以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 方:_ 购 方:_ 地 址:_ 地 址:_ 电报挂号:_ 电报挂号:_ 电 传:_ 电 传:_ 传 真:_ 传 真:_ 电 话:_ 电 话:_ 国际电报:_ 国际电报:_ 运输地址 发 货 人:_ 收 货 人:_ 发 站:_ 到 站: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b 外贸合同书(现汇) 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条中所确定的清单no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价格和合同总金额 在清单no1中所载明的商品价格,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 。 商品价格包括抵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买方国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保管、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 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从公司运往_。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状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 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no1中载明。清单no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 包装和标记 商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确保货物在运输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上应有以下标记: _到达站名称; _卖方名称; _买方名称; _货件号; _毛重; _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 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_发票一式三份; _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_包装单一式三份; _本合同副本; _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买方国境外的一切费用由卖方 负担。 第七条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当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 保险 依据上文第二条由_对商品在运抵_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 品质确保 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no1。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no1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退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依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时起30天内如数改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确保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 索赔 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够,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状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必需经商品不合格证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必必需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双方拒收和拒付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供应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状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上述状况与其后果继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状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状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实是上述不可抗力状况出现的必必需证实。 第十二条 罚则 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1.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1%; 2.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2%,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15%。 第十三条 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看法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 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当,在买方国境外,则由卖方承当。 本合同用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由国际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五条 双方法定地址 卖方:_ 地址:_邮码_ _ 买方:_ 地址:_邮码_ _ c 外贸合同书(现汇) 供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代表。 购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代表。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_ 。(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修理技术资料一份。 第三条 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_ 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_ 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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