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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中领、变更、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一、申办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实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的,具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弁备案);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备案);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提交材料【特别提示:施工许可申办资料除注明提交原件外,其他可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弁提供原件核验。提交的资料中除注明份数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一)施工许可证中领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 .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表;3 .市劳动监察局出具的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确认书;4 .市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结建函;5 .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0元);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备注:申请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还应提供以下存档资料:1 .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备案的批文;2 .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交);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审查合格书;6 .中标通知书;7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8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文件;9 .资金存款证明及担保函(资金额当年竣工的达到项目总投资50%跨年达到项目总投资30%。(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 .机构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文件;3 .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变更文件、证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施工、监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4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三)建设单位或施工、监理单位变更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 .建设单位变更的合法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变更的提交);3 .原建设单位与原施工(监理)单位同意签订的原施工(监理)合同中止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变更的提交);4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5 .其他材料:按施工许可证申领的要求提交材料,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四)工程名称变更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 .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变更文件、证件;3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五)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登记1 .增建工程内容后,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且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持下列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1.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2、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3、 其他材料:按施工许可申领办事指南“所需材料”中的第2至14项要求的材料提交(提交增建部分的材料,若原工程施工许可时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材料,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2 .增建工程内容后,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按施工许可证申领要求申请施工许可。(六)延期开工1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的,持下列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1.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2、 延期申请及证明材料;1.3、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2、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原施工许可证无效,持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七)停工登记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 .停工申请及证明材料;3 .质检站、安检站对停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检查合格的证明文件;4 .施工、监理单位对停工的书面意见(原件)5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八)复工中请1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 .质检站、安检站对复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合格证明文件;3 .办理停工登记手续时领取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4 .其他材料:按施工许可证申领材料中的第2至14项要求提交(若原工程施工许可时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材料,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但原工程施工许可条件与现行施工许可条件不一致的应补充相关材料)。(九)遗失补办1、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3、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交我局办理的相关证明资料。备注: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张掖市建设系统信息网网站(www.zyjs.gov.cn)下载或到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相关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弁按本指南要求备齐相关资料;第二步:申请人到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A: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B: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要求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四、行政许可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即时办结。五、办理地点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张掖市丹霞东路15号)。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73条规定,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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