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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市局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对于一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应本着从高原则,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二、对于土地等级划分边界路段外侧的土地,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三、北京市地税局将根据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四、各局在实际执行中,土地纳税等级划分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39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长安街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复兴门北大街;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 1. 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亮马桥路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东三环北路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通惠河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柳林馆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中关村南大街北三环西路苏州街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北三环西路中关村南大街西直门外大街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安定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 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3. 北京西站地区,北蜂窝南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西侧莲花池东路北蜂窝南路;所围地区。 4.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西直门外部分。 三级土地: 西三环北路长春桥路万柳东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东路(成府路以北段)轻轨铁路北四环西路北四环中路北辰西路科荟路科荟东路小营路及北延长线北四环东路安定路北三环东路东三环北路霄云路天泽路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朝阳公园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广渠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广渠门滨河路方庄路南三环东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丽泽路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 1. 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清华校园北边界轻轨铁路清华东路林萃路五环路安立路科荟路辛店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高碑店北路通惠河东四环中路东四环南路松榆南路西大望路南延长线周家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丰台北路西四环南路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 丰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3. 望京、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4. 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级软件园区。 5. 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五级土地: 1.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十一条。 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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