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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第二章 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2.3系统用户2.3.1 系统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包括首席用户和普通用户。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系统用户代表其进行债券交易。2.3.3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系统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2.4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是指债券交易的成交报价方式,包括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2.5 交易要素交易要素是指债券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交易系统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2.6 交易合同2.6.1成交单、相关主协议(若有)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2.6.2 成交单2.6.2.1 成交单是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自动生成的格式化的书面合同。2.6.2.2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2.6.3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2.7 交易基本参数2.7.1 收益率、利率、价格保留小数点后4位,交易金额、结算金额精确到分。2.7.2 结算日适用下一工作日的营业日准则,融资/融券价格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5,即计息/计费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5天计算。债券收益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计算。2.8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是指债券交易中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及设定/解除质押的方式。2.9 上市交易日与摘牌日交易中心根据债券交易流通文件在交易系统中设定债券的上市交易日(交易流通起始日)和摘牌日(交易流通终止日)。2.10交易日与交易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交易时间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一般流程3.1 询价交易方式3.1.1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3.1.2 询价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10万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0万元。3.1.3 报价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和双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对话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属于要约报价。交易系统按债券交易子市场设置相应报价方式。3.1.3.1 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交易成员和/或系统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受价方可以根据意向报价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3.1.3.2 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出的,同时表明其买入/卖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报价。交易成员可就双向报价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发出双向报价。双向报价产品是交易系统事先设定部分交易要素的标准化报价品种。3.1.3.3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系统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3.1.4 格式化询价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3.1.5 成交3.1.5.1 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3.1.5.2 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规定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3.2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3.2.1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是指报价方发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3.2.2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100万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0万元。3.2.3 报价3.2.3.1在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双边报价)和点击成交报价(单边报价)。3.2.3.2做市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可对其设定的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3.2.4 限价报价是指报价方发出的单边买入或卖出报价,该报价不向市场公开,可自动与符合成交条件的点击成交报价成交。3.2.5 成交3.2.5.1 点击成交受价方应输入买入/卖出数量并选择结算方式,交易按报价方所报价格、在报价方设定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范围内成交。受价方输入的交易量小于等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受价方输入量成交;受价方输入的交易量大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成交。3.2.5.2 限价报价成交交易系统自动将限价报价与符合其报价条件的点击成交报价匹配成交,成交价格以点击成交报价价格为准。限价报价量小于等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限价报价量成交;限价报价量大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若限价报价方允许报价量拆分成交,则限价报价可与多个点击成交报价成交,直至限价报价量成交完毕,若限价报价方不允许报价量拆分成交,则交易不能达成。3.3 成交单3.3.1 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3.3.2 根据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机构信息包括交易成员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达成交易的系统用户名及联系电话、传真;账户信息包括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开户行、资金帐号、支付系统行号、债券托管账户户名、债券托管机构、债券托管账号。交易成员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说明材料(加盖公章)并同时向交易系统提交变更后的信息。交易中心将向交易成员公告变更信息。交易成员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3.4 成交修改或撤销3.4.1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3.4.2 若交易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已达成的交易,应依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或撤销成交单。3.5 交易成员应依据交易合同进行清算和结算。第四章 现券买卖4.1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约定以某一价格转让其持有债券的交易行为。4.2 现券买卖主要交易要素含义如下:(1)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的债券价格,单位为元/百元面值。(2)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3)全价:全价=净价+应计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4)待偿期:成交日至债券到期日的期间。(5)券面总额:交易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6)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7)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8)结算金额:结算金额=交易金额+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9)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10)结算日: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日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11)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和见券付款。(12)每百元本金额:每百元待清偿的本金金额,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13)本金额:本金额=每百元本金额/100券面总额10000(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4.3 现券买卖按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4.4 现券买卖可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用意向报价、双向报价(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和对话报价,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用做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和限价报价。4.5 做市业务和尝试做市业务4.5.1 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提供流动性义务的金融机构。4.5.2 做市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做市商在现券买卖中对做市券种向全市场发出双边报价并履行成交义务的行为。4.5.3 做市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市券种向市场提供连续双边报价,报价价差应处于市场合理范围内。以下情形交易系统向做市商进行提示:(1)双边报价中单边或双边报价的券面总额少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小做市报价量的;(2)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接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3)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4.5.4 交易系统向做市商提供以下便利:(1)做市商可就各做市券种设定做市限额,该做市券种交易超过做市限额的,交易系统对做市商预警;(2)做市商可就做市报价显示和成交设定券面总额参数;(3)展示本方及市场做市报价信息。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享有的便利若有增加或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公告。4.5.5 拟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尝试做市申请书。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书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做市报价功能并予以公告。尝试做市机构应积极进行做市报价,连续20个工作日未进行做市报价的,交易中心可书面通知该机构停止其做市报价功能,并在三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尝试做市申请。4.5.6 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并及时维护做市券种。4.6 现券买卖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债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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