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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怎么降低增值税纳税风险(最全路径剖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对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税务师既要审核原始抵扣凭证,又要结合有关账户审核,防止虚增进项税额多抵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问题。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核要点审核进项抵扣凭证,应结合“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账户进行。(1)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税务师审核要点包括:审核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首先审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然后审查票面开具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税务登记号是否准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是否相符。审核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抵扣联而无发票联或者只有发票联而无抵扣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纳税人购进货物是否与购货方的生产、经营相关。一是核对生产经营范围;二是核对“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防止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营改增”进程相吻合。税务师审核要点包括:结合运输费用种类、开具时间和运输企业的区域等因素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扣税凭证的合法、合理性。纳税人取得不同时期开具运输费用的扣税凭证种类是不同的。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公路和内河运输的扣税凭证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的扣税凭证是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的扣税凭证是管道运输发票;海洋运输的扣税凭证是海洋运输发票;铁路运输的扣税凭证是铁路运输发票,这些扣税凭证记载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是依据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确定,而且在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时,运输费用金额仅限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随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接受“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为运输企业自行开具(或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货物运输的扣税凭证是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7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费用(除铁路运输外)扣税凭证,要区分运输企业所在地是否“营改增”,已纳入“营改增”的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纳入“营改增”的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仍是原有的各类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全国范围开展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后开具的所有地区运输费用(除铁路运输外)扣税凭证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曰后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的扣税凭证也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审核运输费用扣税凭证时,应根据运输费用有关凭证的开具时间、运输企业所处地区和运输费用种类,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是否与“营改增”试点时间相符合,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核纳税人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或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时的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是通过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自行计算确定,应审核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进项税额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也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审核纳税人运输对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有无将为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免税项目及采取简单计税法的购进或销售货物运输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审核纳税人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虚开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是否出现只有运输费用结1:单据,没有相应的资金结算或没有销售、购进或生产经营过程需要运输的货物的情况。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符合经营常规。结合企业销售或购进的货物种类、区域、规模与采取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总量进行比较分析,审核有无异常情况。三、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税务师审核要点:审核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时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据的真实性。即:原件的唯一性,企业名称的准确性。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审核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重点追踪进口货物的流向,若无库存,是否已做销售申报纳税。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继续参与稽核比对。审核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时,是否已经从税务机关取得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税务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信息,份数、金额和税额是否一致;已经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在取得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有无逾期未申报抵扣情况。四、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税务师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的收购凭证。将税务部门出售的收购凭证领购簿与使用的收购凭证对照检查,审核其使用的收购凭证是否合法。审核企业收购凭证的汇总数和收购实物数。审核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免税农业产品,是否向规定的对象收购,是否按规定的价格依据计算抵扣税额。审核企业计算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与有关资金和往来账户。若只有开具的凭证而无相应的资金运动或负债产生,以及虽有资金运动或负债产生但内容不一致、数额不相符的,则重点查实抵扣的真实性。审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计算进项税额的农产品买价和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审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注明税额申报作为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仍以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取得代扣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税务师审核要点:审核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是否按税收政策或税收协定可以免征或豁免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代理人扣缴还是纳税人扣缴;扣缴的税款是否准确计算;扣缴的税款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解缴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申报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税收缴款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与相关资料之间能否印证相符。六、对进货退出、服务中止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税务师审核要点: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存根联,审查纳税人留存的“通知单”,看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通知单”,如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通知单”,证明纳税人有将已收回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额的可能。对照“通知单”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审核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查明纳税人发生材料退货后,其进项税额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或所扣减的进项税额是否小于“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额。依据纳税人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开具时间,审查退货或索取折让的纳税人,是否有延期扣减进项税额的现象。2.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核要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的问题,不仅要从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上进行审核,而且还要审核有无扩大结转、计提进项税额范围的问题。(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3.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当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改变用途时,应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人相应的账户中去。因此,对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审核在结转材料和商品销售成本的同时,是否作了转出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3)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对上述项目除了注意审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外,还要注意审核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依据是否正确,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一致。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并按如下公式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I+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代扣;(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代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上述情况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对取得返还资金所涉及进项税额的审核,应从经营主体、经营业务、经营形式、结算方式、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合作方式及关联情况全面分析,并结合购货方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对照判别。其在财务上的审核要点如下:(1)审核“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将因购买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列入该账户核算,特别是“代销手续费”,是否符合代销的条件。(2)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该收入的性质及取得该收入的原因。(3)审核“投资收益”“本年利润”账户,分析是否未向销售方投资或未与销售方联营协作而以投资收益或联营分利的名义分解利润。(4)审核“应付账款”账户明细账,若购货方与供货方始终保持业务往来,而购货方应付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要进一步分析原因:若应付账款余额被核销,需了解核销的原因,销售方对此债权是否也予以核销,而让购货方取得了除实物形式以外的返还利润。(5)审核“银行存款”“现金”等贷方发生额与购货发票票面所载金额的差额,对照购、销双方的结算清单,确定应结算与实际结算货款的差额,分析差额部分,是否有代扣广告费、促销费、管理费等问题。(6)审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了解“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某一会计期间大幅度减少的原因,是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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