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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多色复印机及多色复印机的销售 一、受理二、审核三、复审四、审定五、告知六、监督措施审批项目名称:经营多色复印机及多色复印机的销售(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11-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11号-2002)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管理的规定(98京经进出字第204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申请书。申请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单位名称、地址、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申请组建的理由;2、房产证明。属于自用办公用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供承租协议;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承接复印登记、纸张保管等(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第三条);4、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保会登记表、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书、平面图、方位图。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告知书,给予申办人受理告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核 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防止盲目发展(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分、县局治安处(科)长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复审。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公共秩序管理处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分、县局治安处(科)上报的申办材料,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经对申办单位实地检查验收后,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特种行业验收报告,并签署意见,报处长复审,经处长复审同意后,报主管总队长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报主管总队长审定,并报总队备案。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特种行业验收报告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分、县局治安处(科)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对未通过审定,尚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六、监督措施: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3、对投诉处理由市局、监察部门受理。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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