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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知识:条约概述条约的冲突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与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实行以下几种方法: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一样时,不管是双边还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即适用后约,先约失效。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局部一样,局部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有些条约本身有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宪章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和会员国依据其他条约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约不损害其他条约在当事国之间的关系。若该公约的规定与缔约国缔结的其他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其他条约。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某个条约的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1.假如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需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承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根据这一规章,第三国担当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承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假如第三国不以书面形式明示承受,第三国就可以不担当这项义务。国际实践中,曾有个别特别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的会员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假如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承受这项权利,不必需以书面形式明示承受。联合国宪章中有些条款也为第三国创设了权利。如规定非会员国为争端当事国时,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将争端提请大会或安理睬留意。另外,开放性多边条约都为非缔约国创设了参加该条约的权利。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需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假如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便取消或变更。条约解释的一般规章1.依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根据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赐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需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承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全都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章。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肯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恳信用履行条约为动身点进展,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止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需遵守”的规章,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条约解释的帮助规章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假如以上述规章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唐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预备工作及缔约的状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争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帮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打算性。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依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一样的意义。(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觉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章不能消退分歧时,应采纳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管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管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章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关于条约的规章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章的主要内容进展了编纂和进展,成为有关条约规章的根本的成文法律依据。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连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章。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必需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需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目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肯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怀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详细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尽管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气。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需符合国际法的规章并且以国际法加以标准。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标准书面条约为动身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商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解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和现代都有,并木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口头条约不易证明,简单引起国际争端,因此,现代的绝大多数条约均采纳书面的形式。基于这个现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对书面条约作出了标准。5.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用法。条约名称取决于缔约国的选择。因此,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常用的条约名称包括:公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议定书、最终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文、备忘录等。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是各种名称的条约在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上没有本质不同。不同名称的条约在缔结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异。至于条约的效力、执行和解释等方面,都适用同样的条约法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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